「法外」移交逃犯理解有异 终审法院检察院现矛盾

正当港澳与中国就移交逃犯安排及刑事司法互助进行磋商到达最要紧阶段之际,香港《南华早报》昨日刊出一篇报道,指澳门政府于2007年、2008年及2015年,先后将入境澳门的三名男女,以「法外」途径转交内地当局,当中两人是香港永久居民,事件引起甚大司法争议。

报道还引述澳门终审法院判决指:「将逃犯交给中国是非法的……没有法律或协议依据……这些行为使司法失去权威,损害法治,而且不会给澳门特区带来名誉。」保安司司长黄少泽昨日表示,移交程序是依法规定,终院的言论是基于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同而引致,为避免检察院及终审法院之间的矛盾,当局已不再处理类似事件。

报道指出,根据澳门法院文件资料显示,澳门政府曾经先后于2007年、2008年及2015年,将入境澳门的三人非法移交去中国大陆,当中两人是香港永久居民,另一人是中国内地居民。

根据报道,2007年3月18日,一名属于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子,乘船由香港抵达澳门,但在过海关检查时,被入境处人员以配合调查为名扣查,翌日,澳门检察院同意把有关涉及逃税的女子,交予内地当局。

保安司昨日联同司法警察局、治安警察局,召开年度刑事罪案简报会。(林少洪摄)

终院批评当局做法不当

报道引述澳门终审法院2007年3月20日的判词指出:「由于中国与澳门之间,没有就移交逃犯作任何跨地区或本地协议,澳门检控当局、司警或其他部门,不能够因为配合国际刑事追缉,把有关人士移交中国。」

虽然终审法院作出如此批评,但在2008年2月6日,另一名属于香港永久居民的女子,在入境澳门时被扣查,理由是她涉及在大陆一宗盗窃案,澳门司警遵循国际刑事指示,将有关女子交给内地当局。

终审法院其后再提出:「法院在2007年已提到,把疑犯移交中国的做法是「非法」,但当局还是坚持这种交回逃犯的做法,在没有法律或任何协议,没有「有组织」的过程,没有允许被告抗辩,未经法官命令的情况下,依然重施故技。这些行为使司法失去权威,损害法治,而且不会给澳门特别行政区带来名誉!」

递解中共党员出境

最近一宗是移交逃犯事件(见附稿),案发去年7月,一名前中共党员吴权深,是国际刑警通缉的中国百名怀疑涉贪逃犯之一;当时,澳门政府收到内地通知后,将吴权深到2017年有效的居留许可取消,并将吴权深递解出境。

三宗事件,如三枚重磅炸弹,直轰本澳司法体系。但保安司司长黄少泽,昨日主持2015年度刑事犯罪及执法数据简报会时,逐一澄清。

没限制港人不可移交

黄少泽首先指出,澳门作为国际刑警组织成员,有需要履行的责任,对2007年及2008年的个案,是由国际刑警发出「红色通缉令」,本澳根据《刑事诉讼法典》213条法例规定,当中没有限制香港居民不可移交,同时得到检察院的确认批示,由司警执行移交工作,强调不是没有法律规定。

一港人已释放

至于终审法院介入事件,是由于嫌犯律师提出「人身保护令」,法院认为本澳没有移交逃犯协议,做法破坏法治。

黄少泽解释,两宗个案都有提出「人身保护令」,但2007年的是在移交内地当局后才提出,至于2008年的个案,检察院在收到「人身保护令」后,即时将嫌犯释放,没有进行移交。

检察院与终院的矛盾

黄少泽续称,检察院至今虽然不认同终审法院的看法,但与司警商量后,为了避免检察院及终审法院之间的矛盾,当局已经不再处理类似事件,强调会依循《一国两制》执法;又强调从来、绝对、百分百没有涉及本澳居民。

澄清递解非移交

至于涉及中共党员被递解的个案,则由司法警察局局长周伟光讲解。周伟光指出,去年递解出境的疑犯,并非移交内地当局。事缘疑犯于2011年以投资移民的方式,逗留本澳至2017年,属本澳临时居民,及后得知他在内地触犯刑事,经过与贸促局沟通后,决定取消他在澳逗留权限,法律规定,必须将其递解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