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检察长 也贪污
当2006年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陷入惊天巨贪案时,我们可以安慰自己,这是个案,少部分贪心不足的政府官员运用权力为自己获利,必须支持政府揪出团队的老鼠屎。然而,当前检察长何超明也被爆出涉贪后,与欧文龙案的相似之处不能不让我们心惊,如果连检察长都能外判超过1.6亿元工程给他「喜欢的公司」,如果身为司法机关首长的官员都可以贪污十年不被发现,我们很难再说这是个案。
在政府团队运作的过程中,为了维持公务部门运作的效率,行政长官会透过作为法律性质的命令或批示,将採购权限转授予各部门及实体的领导者,获得授权的司长或部门首长可将有利于良好运作的权限转授予属其施政领域的部门,而各部门首长利用权限进行採购,则有金额、方式、公告等多项规定,记载在《行政程序法典》、《公共财政管理制度》,以及与政府採购有关的各项法规中。採购过程中因应不同情况有不同採购方式,而决定使用何种方式,也在行政长官授权的範围之下,也就是说,各部门首长或领导人,在获得信任和託付责任的许可範围内,可以得到「许可开支」和「许可採购方式」两种权限,先透过后者批准展开採购工作,再透过前者许可开支和作出判给。
依据学者邓达荣2013年的研究,在2008年至2011年四年中,法定跨年度负担分段开支只佔当年政府开支的三分一(约29%到36%),不属法定跨年度负担开支的金额却高达三分二(约64%到71%),而不属法定跨年度负担的开支,是不需要透过公布公告的採购方式产生,换句话说,这四年的开支中,有三分二的开支没人知道如何採购,只需要获得授权的首长在其行事範围内以直接磋商方式进行,面对的监管也相对宽鬆。
在公务採购制度上,检察院被赋予行政部门开标採购的监督职能,而且相当被动,检察院只能给意见,最终会不会採纳,都是由行政部门开标委员会决定,甚至连提供意见都只有在行政部门邀请下,才能参与,虽然每年都会作一些审查工作,也只属于事后审查,更别提检察院检察长本人,都是贪污收贿的嫌犯。
今年1月,多名立法会议员针对政府审计报告提出质疑,有多个部门「顾问、研究与民意调查的外判服务」在短短三年半以来花掉14亿元公帑,请的顾问多达1,514位,而其中81个项目没有依据法定程序判给,金额约为1.28亿元,有些部门怕麻烦,直接判给某些公司,或是将项目分拆以豁免招标,各种钻漏洞的情况层出不穷。
巨贪从哪来,就是从漏洞钻出来的,如果政府不能完善法规、堵上漏洞,贪污腐败的案例还会继续出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