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前领导涉贪案续审 证人指重新投标是被告提议

文化局陈姓前副局长涉嫌于2008年在文化局多次工程招标中,向其胞弟透露竞争对手的报价资料,令胞弟公司中标,案件昨日在初级法院续审,有当时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证人出庭作供时表示,虽然陈当时是评标委员会主席,并且是陈提议要重新投标,但委员会有开会商议应否重新投标,而且委员会审标时会考虑不同因素,陈不会主导中标结果。

文化局前陈姓副局长涉嫌于2008年在文化局多次工程招标中,向其胞弟透露报价资料,令胞弟公司多次投得中央图书馆维修服务工程。(互联网图片)

初级法院合议庭昨日听取「中央图书馆日常维修服务」及「郑家大屋电力及基本照明和监控设施设置工程」评标委员会委员的证供,包括当时文化局处长林某、文化局办室职员崔某及中央图书馆职员邓某等。

控方指出,在中央图书馆日常维修工程第一次开标后,评标委员会指工程的谘询需求书要改善,需要重新投标,被告胞弟所属公司第二次入标价为190多万元(澳门币,下同),价格比第一次420多万元低逾一倍。

证人均表示,不认识被告胞弟,被告亦没有告知其弟为投标公司人员之一。其中一位证人称,根据规定,若工程超过250万元,需要作公开招标,但今次属较紧急工程,按正常做法,都会把工程分拆,把没有必要做的部分剔除,以降低价格,避免公开招标拖延工程进度。

证人:重新投标由被告提议

被问到委员会内是谁作重新投标的决定,证人指是由主席提议,但委员会进行商议,有共识后再共同决定是否重新开标。至于是何人去决定标书判给哪一间公司,证人称,评标委员会选出得分最高的公司后,会写建议书予有权限实体,即文化局行政管理委员会,由他们作最后决定;而委员会作建议时,主要听取该工程使用部门的意见,审标时不会由被告,即委员会主席作主导,委员会均会作充分讨论才作出决定。

被问到对该公司在两次入标价有大幅落差会否感到怀疑,证人均表示没有留意到,当时只有两间公司投标,只要符合标书要求,价钱合理就会批出。针对投标结果公布后,委员会可否向其他公司透露中标公司价格,证人称,评标委员会有採购指引,虽没有书面规定不可这样做,但一般不会向外透露中标价格,并指不清楚有「抄标」文化。

被告否认涉贪

案情显示,2008年期间,陈担任文化局副局长,其胞弟有份经营的公司竞投中央图书馆维修服务,但陈非但不迴避,出任甄选委员会主席,同时涉嫌违反保密义务,向胞弟透露竞争对手的报价资料,令胞弟的公司六次投得上述服务工程。案件次被告、一名顾问高级技术员在「郑家大屋电力及基本照明和监控设施设置工程」甄选过程中,向陈胞弟提供竞投者的报价资料。陈在是次行为中亦没有迴避,并以分拆为藉口,为其弟再造报价机会。另外,陈被指不如实申报财产,隐瞒所持有的基金、股票及单位等。陈否认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