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法》拟设停办机制 加强监督私校课程质素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审议《高等教育法》,法案文本第46条规定,如果私立高等院校的教学质素持续严重下降,行政长官有权作出行政命令,强制院校停办课程。高等教育办公室主任苏朝晖解释,教学质素除包括课堂质量、教学有否符合规定外,亦涉及院校是否严重违反本法规。若不符合规定,高教办就会立案处理,但强调高教办仅执行有关行政程序,至于如何裁量,最终是由行政长官决定。

苏朝晖称,在课堂层面,课程上会按第三方评鉴结果作为依据,而高教办亦会定期检视上课情况。他举例,如课堂长期只有20%学生上课,向院校沟通后仍没有改善,高教办就会视乎情况立案。至于院校层面,所谓严重违反法规,他举例,如高校持有人未能履行法规订明的义务,令高校在整体办学出现问题,亦属此列。

至于对违规行为的罚则,二常会主席陈泽武称,均属行政处罚,而根据严重性,罚则亦有不同,最高罚款为澳门币50万至150万元。有议员关注,公立院校不依法规是否会同样被罚。陈泽武引述政府代表称,由于对公立院校花费的是公帑,故倾向对有关高校负责人作行政处分,严重者甚至会被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