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前副局长滥权案 仅漏报财产罪成罚42万元
文化局前副局长陈泽成,被控在2008年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及违反保密义务,在文化局工程招标时,向胞弟洩露其他投标者的报价,令胞弟公司中标,上周五(20日)在初级法院被判三项罪名均不成立,仅触犯两项「资料不正确」罪,判处罚金澳门币42万元。
案情指陈泽成在2008年担任文化局副局长期间,向胞弟洩露其他投标者的报价,令胞弟公司中标文化局的中央图书馆维修工程。(互联网图片)
初院在宣判时指出,证据只能证明陈泽成胞弟与涉案工程公司在资金上有交流,但未能核实是经营者。另外,只能证明陈泽成有向胞弟提及上一次工程投标报价太高,并透露该次投标者的报价,但无证据显示陈泽成曾向胞弟告知当次工程,其他投标者的投标价,亦无证据显示,陈泽成胞弟因他提供的资料而成功中标,故判处首被告陈泽成及时任文化局顾问高级技术员的李姓次被告,「滥用职权罪」及「违反保密义务罪」不成立。
文化局前副局长陈泽成上周五在初级法院被判三项罪名均不成立,仅触犯两项「资料不正确」罪,罚42万元。(互联网图片)
陈泽成因未能解释银行账户内大额资金来源,另被控一项「财产来源不明」罪,陈解释是由转售住宅单位、股票、基金等所得。初院认为,仅能证明陈在2008年及2010年,两次未如实申报基金、股票、不动产等财产资料,但认为陈作为高级公务员,却以公务繁忙为由,两次未有履行义务,触犯两项「资料不正确罪」,但考虑被告初犯,犯罪后果不严重,但犯罪意图明显,科处罚款42万元。案情指陈泽成在2008年担任文化局副局长期间,其胞弟参与文化局就中央图书馆及郑家大屋维修工程招标,但他在未有利益申报下,多次出任评标委员会主席,另又违反保密义务,向胞弟洩露其他投标者的报价,令胞弟公司中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