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工程管理法规 需与世界接轨

因经屋湖畔大厦的质量及失修问题而影响一众居民,再度掀起社会对公共工程的关注。近年本澳多项大型公共工程包括东亚运体育馆、澳门大学横琴校区、新监狱及轻轨工程等,都离不开背负超支、延迟,质量问题等诟病,有学者认为,政府有必要重新反思现行审标準则,包括公共工程批给的法律制度,以改善公共工程招标制度,确保工程的完成更有效率,但要切实迎合《五年规划》中的方向,仍然存在一定的阻力。

澳门现时用以规範公共工程招投标和承揽的法例仍沿用60年代所订立公共工程承揽合同法令74/99/M,因接近20年未有修订过,故法律界及建筑业界人士普遍均认同该法令已过时,早已无法应付现今社会金额庞大、複杂性高、且工期紧逼的公共工程。而事实上,较大型的私人、赌场工程等,也普遍套用世界性的建筑合约操作模式,如套用香港业界普遍使用的标準合约,导致澳门政府的工程完全落后于世界其他城市。

就本澳公共工程为例,如需定性为工程变更,双方首要议好造价和工期,经业主高级人员批覆再签署补充协议并提交银行担保方生效。因议价、批覆和签署文件等环节需时,由设计改动至开始按新设计动辄数个月以上。如果双方谈不拢或有拉锯局面,情况将更混乱,可能令工程暂时停顿。由于业主拥有单方面评核金额的权利,较容易造成对立和不公平的局面。如有争议,需交法院判决,需时数年。反之,在其他城市,工程变更不一定要先议好造价或工期。承建商可以一边施工,双方一边谈价钱和工期,过程快而比较有弹性。工程费和变更金额由顾问以中立角色决定,业主不能干预,较为公平。就算最后双方不能就变更所带来之额外金额和工期达成协议,争议可以通过仲裁机制,由独立第三方专家仲裁员判定。

如遇设计变更造成工期大幅延误或物价上涨,根据澳门现行法令订明因非承建商需负责的延误(如设计修改)所造成的工期延长,承建商有权按官方公布的物价统计指数申请调价。但指数乃由一篮子材料或人工费组成,并不完全反映成本实际增幅。且对于因工期延长造成承建商的非直接费增加(开办费),并无订明补偿计算办法或以何种方式补偿。相反,其他城市因非承建商需负责的延误所造成的工期延长,业主须交由顾问评核承建商实际损失,包括直接和非直接费用。

因此,要解决工程变更处理机制的繁複、检讨欠缺顾问的中立角色及增加仲裁机制,是完善尘封20年的公共工程管理法规的关键任务,要将澳门打造成宜居、宜业、宜行、宜游及宜乐的城市,《五年发展规划》中必须要有与世界接轨的公共工程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