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制定电单车头盔型号标準 业界认为新法规对市民影响不大
根据本澳《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电单车驾驶员不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头盔,可被罚款澳门币600元,但现时本澳未有监管电单车头盔质量法例,电单车驾驶者每天所戴头盔安全质量无法确保,对电单车驾驶者或乘客都构成安全隐患,政府经过多年研究和与业界磋商,行政会上周五宣布完成讨论《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草案。草案建议于公布满一年生效,届时驾驶者使用的头盔须符合当局公布的型号标準,否则会被检控,可被罚款600元,售卖不在规章内型号头盔则属欺骗消费者行为。
交通谘询委员会委员兼电单车零件销售业界何丽英昨日受访时表示,政府早在多年前已向业界谘询有关意见,当时已经取得共识,又于两年前推出《摩托车头盔使用安全指引》,引入内地、台湾、美国、欧盟等地八款安全性较高的头盔技术标準,业界已将不合格的头盔淘汰,因此,现时市面上购得的头盔相信都符合规定,法案出台不会对市民及业界产生太大影响。
何丽英建议, 市民在购买头盔时,应该要到商誉良好或是正规的店铺购买,即使是万一买到假货仍有途径追讨;她又指一般头盔都是塑胶製造,而塑胶寿命具有一定年限,建议市民在使用三至五年后应更换头盔,以确保其性能。
戴头盔为主要安全措施
据统计局数字,本澳至今年4 月,有电单车共12 万9,000 多辆,政府估计现时澳门约有40 万个头盔。行政会公布指出,佩戴防护头盔是轻型及重型摩托车使用者的主要安全措施,为保障驾驶员及乘客的安全,经谘询业界和部门意见,特区政府制订《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草案。草案规定,交通事务局具职权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并订定有关核准的规则、程序及头盔必须符合的技术标準。
法规公布后满一年生效
草案规定,防护头盔须符合行政法规草案附件所载的任一技术标準;具有生产商配置以识别所适用的技术标準的标籤,无毁损或变形;倘防护头盔有面罩,则须符合第3/2007号法律《道路交
通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为使主管实体、相关业界及市民能有合理时间採取措施及遵守新的规定,行政法规草案建议于公布后满一年起生效,然而交通事务局可按照草案规定的程序,接受防护头盔进口商或销售商提出的核准防护头盔型号的申请并公布已申请核准的防护头盔型号,但有关核准决定 仅在行政法规效后作出。
特区政府早前完成讨论《核准轻型及重型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客防护头盔的型号》行政法规草案,将于公布满一年生效。 (互联网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