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建议三年后研强制执行 供款计划分共同及个人两种
行政会前日宣布完成讨论《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法律草案,草案建议中央公积金制度供款计划属非强制性,由劳资双方协商参与,或由僱员自愿参加。社保基金会为所有年满18岁,或者未成年但已就业的本澳居民开设公积金个人账户,账户具有可携性,不因劳动关係终止而被结算或取消。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的款项仅可在年满65 岁时方可提取。
有劳方代表认为草案对建造业、零售业等行业僱员保障度不足,因为上述行业人员流动性大,难以做满三年以上,继而难以取得僱主供款部分。(资料图片)
草案建议,公积金制度设有共同及个人供款计划,二者选一。其中共同供款计划由劳资双方共同支付,每月最低供款额均为僱员月薪的5%,劳资供款比例划一。扣除供款额后,如僱员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时就可免供,但僱主仍需供款。反之,若僱员收入超出最低工资五倍时,劳资双方毋须支付超出的供款。
个人供款计划则由僱员自行供款,每月最低供款额为500元,供款人亦可缴纳更高金额。
劳动关係中止后,供款满三年的僱员有权取得僱主供款额的30%,期后每供一年增加10%,供满十年时就可取得僱主全部供款权益。
社会保障基金须于法律生效三年后制订有关审视法律执行情况的报告,当中应研究实施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的可能性。此外,自执行缴纳供款的规定之日起三年内,僱主向共同供款计划缴纳的供款额外作两倍计算,且亦视为经营成本或从事业务的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