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妻半个铺位被拒登记 丈夫诉讼赠予合同无效获胜

一对内地夫妻2002年在本澳购入一个铺位,并注明採用夫妻取得共同财产制。至2010年,两人取得澳门永久居民身份。丈夫于2013年和妻子以公证书形式订立一份夫妻间赠予合同,约定将他所持有的一半份额赠予妻子,并缴纳相关物业转移印花税,但在物业登记局办理手续时被拒绝登记,因此,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赠予合同无效,并要求退回相关的签契手续费及印花税,但遭初级法院裁定败诉,丈夫其后上诉至中级法院,日前获判上诉得值,赠予合同宣告无效。

案件早前在初级法院审理时被裁定败诉,初级法院认为,案中夫妻是在内地结婚,所以规範夫妻双方婚姻财产制度的法律应为内地法律,而内地《婚姻法》并没有任何条文规定上述赠予无效,因此裁定男子败诉。男子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

中级法院合议庭审理后指出,本案所讨论的是赠予合同有效性。赠予合同是在澳门订立,有关不动产亦在澳门,且在赠予时双方都是澳门永久居民,因此本案的情况仅与澳门的法律秩序有联繫。

即便不这样认为,由于涉及夫妻之间赠予的规範在所有婚姻财产制中均予适用,因此本案应适用夫妻双方共同常居地的法律规範(即澳门法律)。

另外,本案涉及的不动产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一般共有的情况不同,是一种不分份额的共有。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只是各自对共同财产拥有一个想像份额,但不得自由处分,因此该赠予合同存在法律上不能的瑕疵, 根据法例规定,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