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一宗醉驾交通意外案 醉驾司机需承担保险赔偿金

酒后驾驶害己害人,一旦发生意外,除可能面对科处徒刑及禁止驾驶外,更要向保险公司支付其已向受害人作出的赔偿。

中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经检测后录得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克,裁定保险公司胜诉。(互联网图片)

一市民于2006年1月14日清晨,驾车在何贤绅士大马路及沙梨头北街交界处,没有让先径直前行,与从青洲大马路过来的电单车相撞,导致电单车驾驶者严重受伤,事后被检测出体内每公升血液酒精含量为1.01克,属于在酒精影响下驾驶。初级法院对交通意外案件审理后,判保险公司赔偿电单车司机43万4,427澳门元。

保险公司作出赔偿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交通意外是被上诉人(醉驾市民)在受酒精影响下驾驶,按法律规定对其有求偿权。初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未能证实被上诉人,如何在受酒精影响下驾驶导致交通意外,因此判保险公司败诉。

保险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中院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当时路面畅通且照明充足,被上诉人没有遵照让先导致交通意外,按照《道路法典》规定,「当驾驶员每公升血液中含酒精率等于或超过0.8克,视为受酒精影响」,被上诉人经检测后录得每公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1克,可见其极可能是受到酒精影响,不难得出被上诉人在受酒精影响下驾驶,与交通意外之间存在因果关係的结论,裁定保险公司上诉理由成立,被上诉人须向保险公司支付其已向受害人的43万多元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