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案避免「一厦两管」有新招 开罢免管理层会议须当局证明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细则性讨论《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主席陈泽武会后表示,为了避免一厦两管或一厦多管情况,法案规定,若大厦召开选举、替补或罢免管理机关成员的会议时,向业主发出的召集书须附同由房屋局发出的有效证明,「攞到召集书嘅话,即係肯定你个架构、选举係合法,唔会话你又攞我又攞」。

为了避免一厦两管或多管情况出现,法案规定,若大厦召开选举、替补或罢免管理机关成员的会议时,须有房屋局发出的有效证明。(资料图片)

法案亦规定,有关证明须在会议举行前60日至90日内向房屋局申请,在会议举行后的15日内,当局亦不会再发出新的证明。陈泽武称,法案建议沿用《民法典》规定,若大厦有半数单位已售出,或30%单位已入伙,自然人或法人有责任召开第一次业主会;同时,法案新增大厦获发入伙纸18个月后,须召开第一次业主会的规定,否则会被处罚。有委员质疑,若自然人,如一般业主不召开会议亦被处罚是否合理,政府回应一般情况下只会罚法人,如管理公司,日后会理顺行文清晰界定。

另外,陈泽武指出,法案建议举行业主会的通告,须在大厦出入口大堂或共同通道中连续张贴20日,法案又新增可以电邮方式通知,通告并应尽可能提供不同译本,二常会认为做法比过去只张贴八日的规定有所改善。

陈泽武(右)表示,会上委员提出不少建议,政府回应会再研究,落实具体操作。(袁金秀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