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局:影响较大需谨慎 稳步推进「性犯罪」修订
特区政府去年年底至今年2月就修订《刑法典》中有关「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即俗称「性犯罪」,包括公众关注的「非礼罪」展开公开谘询,法务局代副局长张涵前天(2日)表示,修法已进入草拟法律草案阶段,而谘询总结报告的制定亦已进入最后阶段,当局上周又听取了法律改革谘询委员会内的司法官及法律业界等的意见,当局会按照早前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的指示,按照预期进度,尽快向立法会提案。
法务局代副局长张涵表示,「性犯罪」修法已进入草拟法律草案阶段,会尽快向立法会提案。(周婉茵摄)
张涵指出,有关法律牵涉整体刑事政策的调整,尤其涉及居民的基本权利,影响社会大众行为的规範,故此,当局听取了执法部门的意见,尤其在制定构成犯罪的要件、确保执法机关能判断犯罪行为等,故有必要将条文写清楚,清晰犯罪人的行为状态、自身情况等,以免造成误判。
特区政府去年年底就修订《刑法典》中有关「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展开公开谘询,谘询文本建议将「性骚扰」罪状引入《刑法典》列为「半公罪」,明确对违背被害人意愿,而使其忍受性方面的身体接触,或使其与自己或另一人作出性方面的身体接触的行为刑事化,最高科一年徒刑或最高120日罚金。若有关行为是利用与被害人的等级关係或劳动的从属关係,例如老师和学生,上司和下属,又或受害人未满16岁等,刑幅加倍。不过,政府建议的「性骚扰」定义,并不包括言语上的性骚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