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湾湖收地前发展商再办研讨会 如何解读新《土地法》势掀论战

南湾湖C、D区有14幅土地将于今个月底到期,政府表明会依法收回土地,「大地主」之一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本来定于上月27日召开公听会,之后临时取消,发展商今日于澳门世贸中心举行「新《土地法》对澳门的投资、经济及社会的影响研讨会」,但就没有上次广邀的三大地产商会、四大银行代表的强盛阵容,只称「特别邀请相关持份代表及专业人士」。

然而,在昨日立法会全体大会,立法会议员、澳门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唐晓晴突然声称,已向立法会提交现行《土地法》解释性法律,希望清晰归责承批人的问题。此言一出,大有力挽狂澜于既倒的味道,不过,有学者认为25 年「大限」一到,收地没有讨论空间。

南湾湖C、D区14幅地王本月底到了25年批给「大限」,有否变数,公众极度关注。 (资料图片)

新《土地法》实施至今两年多,陆续有闲置土地因25年批租期满被宣告批给失效。立法会官委议员唐晓晴昨日表示,有承批人在土地批给期限内无有效利用土地,不只是承批人责任,他已向立法会提交现行《土地法》解释性法律,希望清晰土地批给后,是否归责承批人的问题。

立去会官委议员唐晓晴昨日声称,已向立法会提交现行《土地法》解释性法律,冀清晰承批人归责的问题。 (袁金秀摄)

解释性法律非修改方案

早前有报道指,议员唐晓晴向立法会递交了修改《土地法》议案,他昨日出席立法会全体会议时回应,他上月底向立法会提交的是现行《土地法》解释性法律,并非修改方案。他称,现时《土地法》在执法过程中,「归责」问题并不清晰。

他坦言,若土地承批人有错确实是承担恶果,但如果承批人「日日都向政府申请,但政府无批过佢哋做任何嘢,咁等等等,等咗十年或者25年」,有人认为这种情况是「可以唔理,都照收嘅」,那就与立法原意相违背。

归责问题变得无关痛痒

他指出,《土地法》在立法过程中,政府及立法会一直在讨论土地承批人归责与否,但现时政府取态是土地一到期就要收回,「如果呢个归责问题一下变咗完全无关痛痒嘅问题,咁呢个法律,我哋嘅解释就完全唔符合法律原意同法理。」

针对谁有权力决定归责于哪一方,他指,法院是司法机关,「应该是政治层面的不应该揼去法院」,政府是有需要「做嘢」。

立法会议员郑安庭倡议当局设立过渡性条款,解决土地批给到期归责的问题。 (资料图片)

倡设过渡性条款解困局

议员麦瑞权(下图)及郑安庭昨日在立法会议程前发言中亦关注新《土地法》问题,他们称,有人认为只要政府「翘起双手」,等法院判决就是最好的局面,但事实却并非如此,他们举例称,去年发生的「海一居」事件,通过法律途径至今仍未得到解决。

二人引述法律界称,当前的土地问题有着複杂的历史因素,但政府对「有罪」抑或「无罪」的承批人,都一律收回相关土地,做法不合理,批评政府僵硬解释《土地法》期限条款,又将纠正自己错误的责任转向司法机关的做法,是非常有问题。他们促请当局迅速修法,尽速採取过渡性措施。

至于南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今日举行研讨会之目的,是鉴于新《土地法》出现社会不同解读的矛盾,严重影响澳门未来政治、投资、经济及社会发展,故举行研讨会,探究立法原意及法律公义;「依据事实,归究前因方式,以务实理性态度,共同论证,明辩是非,达致公义执法之目。

25年批给到期 收地没讨论空间 林宇滔:延长「大限」有违法律原意

有议员向立法会就《土地法》提出解释性法律,希望清晰归责土地承批人和立法原意等问题。聚贤同心协会副理事长林宇滔(圆图)受访时表示,虽然政府在过程中未必完全无责任,但承批人在25年批给期内都无採取任何行动是其个人问题,新旧《土地法》中,一直也明确规定到期未能取得确定批给的土地,需要被政府回收,他认为当中的期限没有讨论空间。

林宇滔指,对于土地的利用期,政府过往未有恆常的机制去监督,也未有严格执行处罚,导致一些闲置土地未得到及时的处理。

他解释,利用期即土地发展当中规定发展商四年内要完成项目,理论上是完成不到便须受罚,但过去政府并无严格执行。

对于「归责」谁属的问题?林宇滔认同有讨论的空间,「在利用期内政府都唔係绝对啱」,在利用期内认为政府没有按照应有的责任去监督发展商,为何不从司法途经解决?「政府唔批规划,你告都要告到佢有规划啦!」

他又认为,利用期可根据当时的发展规划可灵活调整,《土地法》当中也容许因一些不可抗逆的理由可调整利用期,政府对此一直都较为寛鬆,「但依家唔係讲紧利用期喎,係讲紧大限25年喎」,若25年来也没有以法律途经去保障自己而被政府收回土地,当中亦不应存在灰色地带,新旧法也是如此明确规定期限。他又指,若《土地法》能解释到25年大限能够延长,才是违返法律原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