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湾湖CD区土地批给期将届满 议员倡优化机制监督发展利用期
南湾湖C、D区十多土地批给期本月31日届满,面临依法例规定回收,有关地段发展商早前表示,土地未能发展,是由于当局政策所致,认为按现行新《土地法》批给期届满要收回土地不公平,亦有立法会议员早前向立法会提出解释《土地法》提案,澳广视时事节目「澳门论坛」昨日探讨相关议题,支持和反对批给期届满收回土地意见不相伯仲。
「澳门论坛」昨日探讨南湾湖C、D区多幅土地批租期月底届满及《土地法》的争议。 (林少洪摄)
澳门建筑置业商会副理事长关颖表示,《土地法》不考虑归责问题就「一刀切」收地,对土地承批人不公平,认为任何法律都应该要有善意和公平原则,强调依法办事是正确的,但现在是法律有不妥之处。她又指,当初未能预见到澳门社会发生大的变化,不能只将问题归责任何一方,需实事求是。
议员吴国昌指出, 新、旧《土地法》清楚规定六年的土地发展利用期及25年的临时批租期,发展商在利用期应要完成发展,完成不了理应收回,若过程中遇到困难,要主动寻求协助,利用机制解决。他续指,南湾湖C、D区的土地在1991年批出,但1997都未完成发展,随后向政府申请延长土地利用期。而当局在过去第一条界线守得不严,有大批的土地早应收回,应优化机制监督土地发展利用期,释法是没有必要。
释法须平衡各界利益
律师麦兴业认为,法律要有公平、稳定性原则,是否需要释法要平衡社会各界利益,例如银行业及建造业等,不应只从某方面利益进行考虑,又指法律立完即改,会影响法律的稳定性,需要得到社会大部分价值观认同。
律师赵崇明指,法律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不公平,就有修改及调整的需要,而按现时法律,25年期限一到,不问对错,只考虑时间的流逝,便宣告土地失效,土地归政府所有,他认为做法确实「屈机」。
另外,海一居业主联合会会长高铭博表示,自己不是法律专家,不会评论是否修改《土地法》,强调澳门是法治社会,小业主是「农民精神」,合法用血汗钱购买楼花,就应该要受到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