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子告父母未支付留学扶养费 终院以违反尊重义务判败诉
终审法院裁定,已成年子女若严重违反尊重父母的义务,父母没必然责任与义务继续扶养。
一对夫妇于1989年结婚后育有两子,2010年两子先后赴加拿大留学,期间夫妇婚姻出现问题,最终获法院宣告离婚。在临时扶养案的判决中,法院裁定夫妇按比例分担两子扶养费,包括每月开支、大学学费和假期回澳门的机票费用,但两人均没有支付两子在加拿大读书的日常生活费及学费,两子向初级法院起诉,请求判处父母要向两人支付应付的扶养费。两人父亲提出永久抗辩,指两子没有履行对他应有的尊重义务,导致失去扶养权利,但被初级法院裁定理由不成立。
父亲不服,向中级法院上诉,获判胜诉,但两子不服,上诉至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审理后指出,向子女提供扶养是父母的一项主要义务,只有在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原则上,随着子女成年,亲权即告终止,同时父母向子女提供扶养的义务亦随之终止。然而,面对成年子女没有经济能力自行负担生活和教育费用的情况,立法者在子女成年或解除亲权后仍然要求父母履行该义务。但《民法典》第1854条第1款c项规定,扶养权利人严重违反其对扶养义务人的义务导致扶养义务终止,这里所提到的义务显然包括《民法典》第1729条规定中的子女对父母应尽的尊重义务。
终审法院合议庭指出,在以中国人为主体的澳门社会,子女对父母的尊重是核心伦理价值,难以接受没有尊重父母的成年子女还能够要求父母向他们提供扶养。合议庭裁定,如果成年子女严重违反尊重父母的义务,父母没有义务提供扶养。基于此,合议庭裁定上诉败诉。
终审法院指出,难以接受没有尊重父母的成年子女还能够要求父母向他们提供扶养,因此判两子败诉。(互联网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