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今日举行全体大会 一般性表决《选举法》法案
立法会本会期将于本月15日结束,在休会前今日下午举行全体大会,进行一般性讨论及表决政府提交的《修改第3/2001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下称《选举法》),配合明年举行的第六届立法会选举。法案修订内容涉及竞选活动与竞选宣传的界定与监察、社团于选举中的角色与功能调整,特别是社团活动是否属于竞选活动,以减少偷步宣传或擦边球活动,预计一般性讨论会引起热议。
法案主要修改内容,包括引入清晰界定竞选宣传和选举活动的规定,引入竞选宣传活动的通知义务,增加准许作出助选人通知的规定,修订选举开支限额的制度,规定各候选名单的受託人,须向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提交详细的选举账目,并附同由注册核数师发出的账目法定证明。
在加强打击选举不法行为方面,引入法人刑事责任制度,建议法人须对其机关或代表,以其名义且为其集体利益,而作出《选举法》所规定的刑事不法行为及轻微违反承担责任。法人的刑事责任不排除作出有关选举不法行为的自然人的个人责任。另外,属实施犯罪的情况,法人可被科处罚金或由法院命令解散的主刑,亦可被科处附加刑。法案订定在《选举法》中增加一项规定,使《选举法》亦适用于在澳门特区以外作出的构成犯罪或轻微违反的事实,只要作出该等事实的行为人被发现身处澳门特区。
法案订定在《选举法》中增加一项申报制度,适用于在选举日之前的第十五日至选举日,于澳门或以外地方举办任何旨在向成员提供福利的非竞选活动,尤其是提供餐饮、旅游、娱乐、津贴及礼物等活动的某些法人,并界定须受申报制度约束的法人。候选人同样必须遵守上述申报制度,不履行申报义务构成轻微违反可科处罚。履行申报义务并不排除有关活动所引致的、《选举法》规定的不法行为的刑事责任。
立法会今日下午举行全体大会,进行一般性讨论及表决《修改〈立法会选举制度〉》法案。 (资料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