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装广告招牌须通过业主大会 施家伦:造成商铺与业主负担
本澳多个分层建筑物业主管理委员会,关注立法会正在细则性讨论的《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赋予分层建筑物商铺业主过度权力,把公共地方判给商铺,业主毋须经过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同意,即可在外墙安装广告招牌,侵犯全体业主权益,要求立法会作出修订。
莫锦庆指出,地铺只需通知大厦业管会,即可在外墙自行安装广告招牌,但业主要求拆除,却要过半数业主赞成,认为法案赋予商铺业主过度权力。 (林少洪摄)
负责审议法案的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委员施家伦昨日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二常会开会时亦有讨论过相关问题,但考虑到现时的营商环境,若商铺要安装广告招牌,每次都需要召开业主大会通过,「商铺唔使做生意」,认为无论对商铺或是业主会而言,都会是很大的成本及负担。
施家伦又指出,民政总署对广告招牌面积、大小等已有相应规定,相信不会佔用大厦的公共部分,强调法案需要平衡地铺及住户利益,不认为个别业主的权力过大。对于「关注小组」建议,如有一成大厦业主反对地铺业主安装广告招牌,地铺业主则不能自行安装。他表示,现时高层住宅大厦已有很好的管理制度,法案针对旧式楼宇或是低层住宅,若大厦只得十户,只要有一户不同意,地铺业主则不能安装招牌,认为对地铺业主不公。
立法会正讨论的《分层建筑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部分业主管理委员会关注法案赋予个别业主过大权力,九个业主管理委员会组成「关注小组」,要求当局作出适当修订。「关注小组」代表莫锦庆指出,地铺只需通知大厦业主管理委员会,即可在外墙自行安装广告招牌,但业主要求拆除广告招牌,却要过半数业主赞成,才能拆除广告招牌,认为法案赋予商铺业主过度权力,法案有不少条文存在问题,并提出建议,希望立法会大会对法案进行细则性审议时,作出适当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