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保护法》周四实施 过度豁免准照不受规範

千呼万唤的《动物保护法》,将于本周四(9月1日)生效。法律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售卖,以及利用动物作公开展览及科学应用都有具体规範,同时对动物保护及相关的管理制度作出明确规範,订明一系列的禁止行为,其中意图令动物受痛苦,使用残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对待动物,造成其肢体严重残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者,处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罚金。

《动保法》规定饲主须为满三个月月龄的犬、马,以及竞赛动物,领取由民署发出的准照,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

带犬只于公共地方及分层建筑物的共同部分走动时,须使用链带牵引,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

若犬只体重达23公斤或以上,或民署认为属危险的犬只,则尚须由成年人伴同及佩戴口罩或颈圈,违者可被罚款4,000至20,000元。

遗失已领有准照的动物,准照持有人亦须在事实发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民署,否则可被罚款2,000元,若遗弃动物可被罚款20,000至十万元。

至于特定场所(如建筑地盘、废车场及废料场)饲养的犬只必须绝育,并应设有阻隔设施或以链带牵制犬只,防止犬只自行出入公共地方,否则可被罚款澳门币两千元。

但凡放生动物、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于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将动物作科学应用,均须先取得民署许可,否则即属违法。

此外,新法律设有过度规定,于《动保法》生效前已发出的动物准照仍然有效,直至有效期届满为止。

而自《动保法》生效之日起90日内,如犬只已满三个月但未满六个月月龄,其所有人领取准照的义务会获得豁免;同时,于过渡期内亦豁免饲主为体重23公斤或以上犬只佩戴口罩的义务、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于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须获许可的义务、将动物作科学应用须获许可的义务。

《动保法》本周四正式实行,但新法律设有过度规定,之前发出的准照暂不受规範。(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