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昨颁布《医疗事故法》 医疗争议由调解中心负责

澳门特区政府《公报》昨日刊登行政长官命令,颁布《医疗事故法律制度》(下称《医疗事故法》),法律自公布后满180日起生效,希望通过订定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医疗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将就诊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资讯告知就诊者,但就诊者知悉该等情况后会危害其生命,或可能对其身体或精神健康造成严重伤害者除外。

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在作出医疗行为过程中,需以电子化或其他方式记录一切与就诊者有关的资料(病历),尤其门诊及急诊纪录、住院纪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病理资料及护理纪录,如因情况紧急而未能立即记录病历,须在该情况结束后24小时内完成,并予注明。

如医疗服务提供者知悉发生或怀疑发生医疗事故,须在24小时内向卫生局通报。

《医疗事故法》规定,将成立由七名专业人士组成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负责对是否存在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委员会独立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毋须听从任何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预。委员会的调查和技术鉴定结论不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就诊者、司法机关及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以其他途径对有关事实进行调查和技术鉴定。

处理争议方面,将成立医疗争议调解中心,负责调解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但不影响医疗服务提供者及就诊者按一般规定以其他途径处理争议。调解程序属自愿性质;为进行调解,需取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并明了及知情,且在任何时刻,当事人可共同或单方废止有关参与上述程序所作出的同意。 争议双方当事人毋须就调解缴付费用。

在职业民事责任强制保险方面,法律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由补充性行政法规订定的条款、条件、限制及金额,订立职业民事责任保险合同。

澳门特区政府昨日颁布《医疗事故法律制度》,法律自公布后满180日起生效,希望通过订定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