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事在人为

在社会的期待声中,延宕已久的新《预算纲要法》日前终于在立法会获得一般性通过,虽然新法针对过往常见的一些问题提出许多具建设性的措施,但对于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事前监督仍然相对薄弱,新法对监督权的塑造暧昧,能不能有效避免过去工程项目严重超支、烂尾的问题,有待考验。

经济财政司司长梁维特在解释法案时强调,将每一项重大公共项目送交立法会审议有违《基本法》,认为现行机制已有足够监察力度。确实,过往财政局已经建立系统,定期监督部门预算,但财政局只能审议预算的合法性与规範性,提出「建议」而不能干预,否则也不会出现部门预算「报大数」、「大花筒」的乱象,这说明了真正的问题在于问责,而不是有多少行政程序把关。如果一项规定没有责任追究的制度,出了问题依旧是「检讨改进」了事。

同样都是一国两制,香港与澳门都是行政主导的特区,香港立法会得以就超过一定数额以上的公帑开支进行审议拨款,差别在于香港《基本法》比澳门《基本法》多了一句「批准税收和公共开支」,但这不代表我们就要放弃对公共开支进行有效制约与监察。澳门立法会虽无权「批准」,仍然有权对公共利益相关的公共工程进行「辩论审议」,既然当局已经决议不会将每项重大公共工程或大额採购交付立法会辩论,立法会议员诸公就必须更勤力,在总预算案中努力做到对各项重大开支的事前把关,主动捍卫立法会的监督权。

监督事在人为,不论一项法律修订如何滴水不漏,关键仍在执行,监督权如此暧昧不清,行政部门主管仍然可以《基本法》的框架下,积极主动就重大开支回应公众关注,也可以进行更完善的事前準备,就各细项开支、成本细节、目的与用途向立法会及公众介绍,消除疑虑。新法规定部门提交季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预算执行中期报告,以及若要追加拨款时的报告,都旨在增加预算执行的透明度,让立法会有更多机会深入跟进、审慎评估,立法会诸公应做好该做的功课,仔细把关每一份报告,真正发挥立法会议员的功用。行政单位也应做好公务员培训工作,确认新法上路不会有衔接上的问题,避免两套制度并行、有法不依的情况出现。而新《预算纲要法》既是原则性的纲领规範,推动《採购法》修订就更加刻不容缓,才能相互为用,确保每一分公帑用得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