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证员报考资格作修改 报考须五年内未被终止职务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昨日审议《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号法令〈私人公证员通则〉》法案。一常会主席主席关翠杏称,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接纳委员会建议,清晰报考私人公证员资格,报考律师必须连续五年内未有被非防範性中止工作职务,确保工作操守。

早前法案文本要求,报考的律师需要在纪律上,未曾被律师公会作出谴责较高的处分,一常会收到一些律师的意见,认为条件太严苛,因为律师公会的处分等级有很多种,难以有「被谴责较高处分」的标準,最后经过研究,当事人在报考一刻,连续五年内,未有被非防範性中止工作职务,确保工作操守,就可以报考私人公证员。一常会完成法案审议,将草拟意见书,争取法案下月初交立法会大会表决。

一常会主席主席关翠杏称,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接纳委员会建议,清晰报考私人公证员资格。 (欧阳振华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