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家暴需防治结合

《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家暴法》)上月生效后,警方在过去两周内已处理三宗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反映《家暴法》赋予执法机关和公权力直接介入处理家庭暴力,是阻止家暴恶行并保护受害者的有效措施,同时透过起诉施虐者,对潜藏的施虐者敲响警钟,为社会起到警醒作用。

从警方公布的案情显示,三个家暴案件中有两宗涉及丈夫长期虐妻,分别长达八年及十年,受害人皆因「家丑不外扬」观念及为照顾子女而哑忍多年,加上《家暴法》订立前家暴属于「半公罪」,受害人要自己举证被虐,过程相对困难繁琐,无形中助长了暴力行为愈演愈烈,令施暴者愈来愈过份。至上月《家暴法》生效,家庭暴力行为列作公罪,由公权力直接介入检控始揭发上述两案。

虽然本澳没有统计数字说明现时澳门妇女受虐情况,但从入住庇护中心人数年年存在,加上相当妇女两三度甚至更多次入住,足以说明家暴情况的反覆性和严重性。在家暴事件中,受害者的取态往往最重要,执法机关和公权力凭藉《家暴法》所赋予的权力,直接介入处理家庭暴力,可起到积极的「榜样」作用,扭转「家丑不外扬」及「清官难审家庭事」的封建观念,令更多隐蔽的受害者知悉防治家暴有法可依,从而勇于向政府机构或社团求助,阻止家暴恶行。

第三宗家暴案件涉及妈妈用衣架体罚年仅六岁的女儿,咋一看感觉与上述两宗虐妻案的性质同样恶劣,但警方调查证实,该妈妈没有工作,同居男友不付家用,但要独力照顾七名两至15岁子女,长期需依靠亲友接济,女儿被体罚的原因是不愿沖凉和不主动做功课,种种迹象显示,施暴者随时也是可怜人。

记得去年网络疯传一段疑似女子虐打长者的短片,事发首天全城痛骂涉嫌虐母的「不孝女」,经当局介入,得知涉嫌虐打母亲的女子为家庭支柱,须长期照顾年长父母及智障弟弟,社会看法随即180度转向,由骂变怜,个案为公众及《家暴法》上了宝贵一课。

顾名思义,《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首要预防,政府未来除继续严厉打击施暴者外,还应将重点工作放到预防之上,当局应与社会服务界培训更多专业前线人员,协助发掘社区间虐待配偶、幼儿、长者等隐蔽个案,并设立相关资料库主动跟进;同时,善用公权力及社会力量,使家暴双方能在保护及辅导措施的帮助下,逐步修补家庭关係,寻求和谐的生活之道,由源头开始,防止家庭暴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