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斩件」非交通局「专美」 部门最高领导不能置身事外
廉署昨日指,规避法定制度或程序的问题,不只存在于交通事务局,在其他公共部门亦算普遍,尤其是以「斩件」形式购置具整体或延续性的设备或服务,去规避公开竞投或签立公证合同的做法。
廉署表示,「斩件」做法虽然大多是为了简化手续和节省时间,却违反「合法性原则」,降低採购程序的透明度,令政府难以用合理价格选择最优质的服务,且会增加贪污滥权的风险。廉署强调,公共部门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亦表示政府将应因应实际状况调整规定,简化公共採购程序的同时,加强监督及核查机制。
廉署认为,当公共部门直接向某供应商採购时,必须说明省略「书面询价」及「比价询价」程序的原因,否则便属违法。公共部门若以「直接判给」的做法进行採购时,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免被利用成为不法谋利的手段。
《报告》指出,公共部门的领导,必须审查下级提交的建议,照单全收前要加以判断,并认清自己对整个部门人事、财政及行政运作所肩负的责任,对于部门内部的不法行为不能置身事外,否则便是纵容贪污等不法事件的发生。
廉署指交通局推诿华士古达嘉马花园停车场「程序繁複」,将经营合同改为短期服务合同。 (梁佩茵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