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狠批交通局三宗罪 是谁令判监处长一个人说了算?

初级法院上月17日对交通事务局运输管理处前处长卢毅华重判入狱12年半,廉政公署昨日公布《关于交通事务局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判给的调查报告》时指出,就卢毅华事件可看出,交通局存在三大漏洞,一是合同「斩件」不超过澳门币75万元,以逃避公开招标规範;二是容准管理公司迟交泊车费,但交通局却準时发放管理费,金额高达两亿元;三是交通局「假手」不合格管理公司,採购停车场设备或改善设施。

廉署指出,公共部门外判招标、应收账目,有严格监管程序,绝非一个运输管理处可以随意操控,交通局领导首先要承担相应责任,若部门缺乏有效管理及监察,客观上便会产生放任甚至纵容贪污等不法事件发生的效果。

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前处长卢毅华,上月已被初级法院重判12年半。 (资料图片)

廉署在去年4月进行交通事务局运输管理处主管及其下属与管理公司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之便长期操控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的判给,从中收受不法利益的案件期间,发现交通局在公共停车场管理服务的外判程序及内部监管机制上,存在严重缺失,对案件起到纵容和便利的作用,因此就相关问题展开专案调查。

问题合同总服务费二亿

按《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行政当局应透过公开竞投,把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服务以「经营合同」的模式判予私人实体。

但廉署发现,由2003年至今,全澳46个公共停车场中,交通局在未有充分说明理据的情况下,弃用「经营合同」,共有39个公共停车场,曾经与管理公司签订合共341份「短期管理服务合同」,不断把管理合同「斩件」,使判给金额低于澳门币75万元,且合同执行期少于六个月,以规避须公开招标及签署公证合同的法律规定。行政当局按照合同向获判给的管理公司,支付的服务费合共澳门币二亿零900多万元。

廉署质疑交通局将科学馆停车场「斩件」外判,明显是规避法律规定。 (梁佩茵摄)

「货比三家」亦懒做

廉署又称,即使合同低于75万元及执行期少于六个月,但根据法例,应透过「书面询价」方式,向至少三家供应商询问价格,且仅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方可豁免「货比三家」而直接向某一供应商,购买货品或服务。

廉政专员张永春已于上月将是次《报告》呈交行政长官崔世安参阅。 (互联网图片)

绕过程序 左手交右手

廉署又发现,交通事务局在购置停车场设备或维修服务时,经常「假手」管理公司提交其他专业公司报价;甚至在未说明理由的情况下,豁免询价程序,直接将项目批给本身不具备提供有关设备或工程条件的管理公司。

科学馆停车场由2010年至2015年,年年「斩件」合同均不长过六个月。 (梁佩茵摄)

欠款不追收 更付管理费

廉署又指出,交通局未能有效监管停车场管理公司须上交政府的泊车收入,对所收泊车费的真实性及準确性,不作监管和核查。

对于部分管理公司经常拖欠上交泊车收入,局方不但没有追收,更如期支付管理服务费,甚至建议将新的管理合同再次判给有关公司。

廉署表示,有关做法严重违反公共部门的财政纪律,对公共财政的安全带来巨大的风险。交通事务局对管理公司缺乏监管,任由管理公司拖欠泊车收入,反映其内部财政运作存在严重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