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法对筹款有规定 捐款人需登记个人详细资料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就《立法会选举法》进行细则性讨论。委员会主席陈泽武会后向传媒表示,政府在会上清晰了有委员对「选举管理委员会」权限时间的疑问,指「选管会」将有权在终审法院确认当选候任议员名单时,管理有关立法会选举的所有事务。

立法会二常会昨日继续就《立法会选举法》进行细则性讨论。 (李亮希摄)

有关宣传偷步的定义,陈泽武则引述政府发言称,由确认候选人名单的那天起至正式宣传期之前的期间内,任何竞选宣传活动或手段均属偷步宣传,将会有罚则规管。

至于有关选举筹款的规定,新文本中有列明候选人只可接受澳门永久性居民的捐款,若收到捐款金额1,000元或以上,需列明捐款人的详细联络资料,金额不够1,000元也需向捐款人签发收据,以及留下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亦可接受上门及社团捐献。

另外,有关在选举期间的新闻自由事宜,陈泽武称,相关条文没有修改,跟以往一样,「选管会」会在宣传期前与各传媒开会,商讨选举报道的规範。虽然选举宣传期内政府不会对任何违规的媒体作出制裁,但如有媒体在宣传期内作出偏袒某候选人的宣传报道,或报道影响选民投票意向或民调等,选举期后将有追究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