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保法》过渡期今届满 明起大型犬出门须戴口罩

今年9月1日起生效的《动保法》,当中部分条款经过90天的过渡期,将于明日(30日)起实施,其中与民众最切身相关的,即是有饲养大型犬只(体重23公斤或以上)的民众,除获民政总署批准外,带大型犬只于公共地方及建筑物分层共同部分走动时,必须配戴口罩,而满三个月月龄的犬只须领取准照,违者将被检控,请市民留意。

满三个月的犬只须领有准照,否则将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 (资料图片)

新的《动物保护法》中对动物的饲养、管理、售卖,以及利用动物作公开展览、科学应用都有具体规範,其中部分条款设有过渡期,于《动保法》生效前已获发的动物准照依然有效。过渡期届满后,若民众带体重23公斤或以上犬只、民署认定的危险犬只,在公共地方及建筑物分层共同部分走动,若未配戴口罩或颈圈,将被罚款澳门币4,000元至20,000元不等;满三个月月龄犬只若无领取准照,将被罚款澳门币2,000元。

18类动物禁止进口

另外,根据第335/2016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禁止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若干品种的犬只及动物》的规定,禁止在一般情况下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18类特定品种的动物,包括家禽(如鸡、鸭、鹅、鸽、火鸡、鹌鹑)或其他会放飞或在开放地方、水体放养的禽鸟、有毒的爬行及两栖动物、猿猴类、猪、牛、羊、具攻击性且体型巨大的蛇和蜥蜴、鲨鱼及鳄鱼等。现已取得、饲养、繁殖或进口有关动物的饲主须于12月11日前将动物移离澳门特别行政区或送交民政总署,否则即违反《动物保护法》第26条的规定,构成违令罪,而有关动物将收归民署所有。

自明日起,带大型犬出门除获民署豁免外,皆须佩戴口罩或颈圈。(互联网图片)

而将鱼类以外的动物用于马戏团、公开展览或公开演出,须获民政总署许可;将动物用作科学应用,也须民署许可;如使用猿猴、犬只及猫类进行科学应用,须取得民署就单一实验计划发给的特别许可,违反以上规定者可被检控,科处澳门币20,000元至10万元罚款,且不影响其他法定处罚。相关内容可浏览民署「动物保护法专页」https://www.iacm.gov.mo/canil/c/animalslaw/detail.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