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会审议《立法会选举法》 增拥护《基本法》及效忠规定
立法会第二常设委员会昨日召开会议,继续就《立法会选举法》进行细则性讨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等官员列席会议。委员会主席陈泽武表示,二常会争取能在下月9日签署意见书,赶在法案规定「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需在选举前一年成立的限期前通过。二常会委员对法案中法律方面意见不多,但有多名议员,尤其是直选议员,就会否构成贿选等方面提出多个具体的个案,要求政府解释。
立法会二常会昨日召开会议,继续就修订《立法会选举法》进行细则性讨论。 (李亮希摄)
政府阐明选举宣传活动的定义,以防止有可能出现的贿选情况。以任何方式举行的选举宣传活动中,直接或间接向公众,即为有投票权人士宣传、明示或暗示他们票投某候选人,即属选举宣传活动,经费需列入选举宣传,否则即属贿选。此外,法案将规管选举期间的社团活动,若活动中存在任何选举宣传之举,却不将活动列入选举宣传经费中,则会被视为贿选。
此外,有议员问到关于选举宣传期活动的声浪问题,影响居民,政府则回应指,会因应选举宣传活动时段而对声浪作出规管,而非按其音量大小。
而有关取消助选人制度,政府听取二常会意见后,认为条文对助选人申报及登记上难以规範,或会再作修改。至于有关政府向立法会提交已修订新文本中的新增规定参选人需要签署拥护《基本法》及效忠特区「声明书」,陈泽武表示,二常会委员经政府解释后一致赞成规定。
另外,就有关议员宣誓违规的处理方法,陈泽武指立法会法律顾问团队正在研究中,包括立法会主席是否有权限判断宣誓有效与否,以及由议员投票决定违规者丧失议席与否等;但他补充,当终审法院确认候任议员名单后,议员宣誓属立法会的权限,与《立法会选举法》的修法工作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