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澳将立法打击跨境洗黑钱 带鉅额现金票据入境需申报

行政会完成讨论《监管携带现金和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出入境》法律草案,以履行「金融行动特别组织」对于反清洗黑钱及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建议。草案规定,任何自然人携带总值12万澳门元(暂定)现金及/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进入澳门时,应向海关人员申报,而任何自然人携带总值12万澳门元(暂定)现金及/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离开澳门时,如被海关人员查问,亦需要作出申报。此外,出入境口岸亦将设有双线红绿通道系统,以区分是否需要申报的旅客。

梁庆庭(中)称, 政府拟立法规定,携带12万元以上现金或票据入境本澳时需申报。( 陈骏骐摄)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昨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澳门特区作为国际化旅游城市,同时属亚太区打击清洗黑钱组织的成员,需要履行「金融行动特别组织」有关的建议。因此,特区政府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并配合国际组织的建议,制订了本草案。

此外,法案规定旅客携带超过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入境时,须使用红色通道并作出申报,若旅客使用绿色通道时,即等于声明未携带超额现金/票据。违反申报义务者将构成行政违法,罚款为超出12万元额度部分的1%至5%,不得少于1,000元、不得多于50万元。但有合理解释情况下,可减少或不科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