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院驳回何超明拒却声请 明显无理由引用迴避程序
由终审法院法官宋敏莉、利马和中级法院院长赖建雄组成的终审法院合议庭,昨日宣布驳回前检察长何超明提出的声请,认为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参与审理何超明案件,不存在有依据、严重且足以使人对岑浩辉的公正无私产生不信任,也没有侵犯何超明的权利,因此以「明显无理由」为由拒绝声请。
终审法院合议庭昨以「明显无理由」驳回何超明申请的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迴避」制度。 (资料图片)
前检察长何超明早前引用《刑事诉讼法典》第32条「拒却及自行迴避」之规定,提出声请拒却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参与案件的审理。他指出,岑浩辉在侦查阶段,批准廉署查阅他存放于终审法院办事处的《财产利益申报书》,亦曾主持审理他提出的《人身保护令》,认为岑浩辉对其行为作出了两次认定,主观上会有「强烈/足够迹象显示他实施犯罪」,导致判决不公,因此对岑浩辉申请「迴避」程序。
终审法院合议庭前天(5日)就声请作出裁决,驳回何超明引用「拒却及自行迴避」规定。合议庭指出,就存在「犯罪的强烈迹象发表看法」,从来都没有被立法者视为法官迴避的原因,不属《刑事诉讼法典》第28条「迴避」及第29条「因参与诉讼程序而生之迴避」所尽数列举範围。
终审法院合议庭表示,即便法官曾经以有强烈迹象显示,被告触犯最高可被处以三年以上徒刑的故意犯罪为由,对其科处过羁押的强制措施,该法官也毋须迴避对该被告的审判,同理,不构成批准被告所声请之拒却的充分原因。
终审法院合议庭又称,在澳门特区这样一个人口不多而且法官稀缺的司法区域,不对有关法官迴避的规定作出过分扩张性解释是基本常识,否则在很多时候就没有法官能够审理案件了。原定在前天(5日)开庭审理何超明涉及的刑事案件,由于何超明提出声请,终审法院需取消开庭,先行审理这项声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