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典》新增三项性犯罪 立法会全票通过将细则讨论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昨(4)日于立法会全体大会上引介《修改〈刑法典〉》「侵犯性自由及性自决罪」制度,增订三项新罪状,并将新增的「性骚扰罪」定为半公罪,刑幅最高一年徒刑或120日罚金;将「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易罪」、「与未成年人有关的色情物品罪」定为公罪,分别处以最高三至四年徒刑、最高八年徒刑。立法会以29票赞成、零票反对一般性通过,法案将交由第三常设委员会细则性讨论。
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中),昨(4)日于立法会全体大会上引介《修改〈刑法典〉》,获全票一般性通过。(刘志衡摄)
陈海帆在立法会引介构成「性骚扰罪」需满足两个构成要件:必须是行为人故意的、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下实施;必须涉及「性方面的身体接触」(非礼行为),包括身体接触及透过任何物件的接触。
议员唐晓晴表示,「接触界限」会否改变了两性的相处模式,促请司长解释接触的界限要如何把握。议员陈美仪表示,支持修法的大方向,但之前《家暴法》修订「亲属性侵未成年人」为公罪,促请司长解释「非亲属侵犯未成年受害人的性自由及性自决罪」是公罪还是半公罪。议员李静仪则讚扬,是次修法中对家属、经济及劳动关係之间的性骚扰加重罚则。
议员黄洁贞表示,旧《刑法典》不合时宜,妇女团体支持修法,又提「语言侮辱罪」对语言性骚扰未必起到阻吓及保护作用,询问司长何时会对语言性骚扰有更有效的监管。
陈海帆回应议员时表示,将「性骚扰」刑事化是世界各地常有的做法,须故意违反被害人意愿的性行为或性侵害才构成「强姦罪」,她举例,在挤迫巴士上正常的身体碰撞,不会构成犯罪。而「性骚扰罪」列为半公罪,受害人若遭遇侵害后报警,警方在侦查后,交由司法机关审判,确定是否符合罪名。她又认为,「侮辱罪」足以检控言语性骚扰。
陈海帆表示,在挤迫巴士上正常的身体碰撞,不会构成「性骚扰罪」。( 资料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