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办公室前主任黎建恩作供称 从未到过教员休息室

何超明被控案,终审法院合议庭昨日下午传召检察长办公室前主任黎建恩出庭作供,黎建恩是何超明案涉嫌共犯之一。控方指,在何超明被控开设空壳公司,承接检察院工程服务后二判从中获利中,部分批示是由黎建恩签署。

黎建恩在庭上答辩表示,何超明因有一段时间太多文件签署,所以建议检察院人事财政厅起草建议书,由何超明授权黎建恩签批部分经常性开支,交由黎建恩签批。而黎建恩从没到过获多利中心16楼的检察院教员休息室,只知道规划时设有这个地方,他又多番複述口供称,何超明曾叫他不用去教员休息室。

对于控诉何超明採取反常做法,要求海关把大批沉香木移交到检察院,黎建恩答辩是何超明透过他,指示助理检察长王伟华研究案件是否涉及刑事成分,得到报告指有条件移送检察院侦查,一同到证物室观看沉香;又表示,何超明亦用同样手法曾经处理其他案件的扣押物,例如一些疑似是国家文物的东西,要求找专家鉴定。

法官赖健雄称,黎健恩并非司法官或司法文员,法律上不能过问案件,批评他对法律无知。黎建恩辩称,他当时只是按照何超明指示去做,不觉得有问题。

何超明最后在庭上激动回应,他曾到证物室观看发臭鲍鱼和变质红酒,是有检察官提出要他来看证物,希望他提供指示,获多利中心16楼传真机可以证明他曾在工作。

黎建恩出庭作供时表示,签署部门批示是何超明授权。 (欧阳震华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