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法不应一刀切执法 黄志光:应延长海一居土地发展
黑沙环楼盘「海一居」地段一年前因批给期限届满仍未完成利用,被当局根据新《土地法》收回。澳门地产专业发展商会名誉会长黄志光(右图)指出,新《土地法》实施至今, 未见其利先见其害,各种问题陆续浮现,「海一居」事件为典型案例。他称新《土地法》本身没有问题,只是当局对新《土地法》认识出现误解,以致出现简单、「一刀切」执法。
黄志光称,行政当局现时以新《土地法》完全取代批给合同及旧《土地法》,宣告于新《土地法》生效前之临时批给失效,但无视批给合同的有效性,批给合同是有规定:当批给年期届满时,可修改合约条件续期至2049年,同时亦有规定批给合同遗漏的事项,将按照旧《土地法》解决。
新《土地法》并非「恶法」
他说,新《土地法》并非「恶法」,亦没有违反《澳门基本法》,导致今天窘境是因为行政当局错误基于新《土地法》第215条:「本法律适用于其生效之前的临时批给」,而以新《土地法》完全取代批给合同及旧《土地法》,作为处理于新《土地法》生效前的临时批给,并引用新《土地法》第48条临时批给的续期第一款宣告不归责,但批租期届满的承批人临时批给失效。
黄志光认为,行政当局的「依法施政」,正是违反了其基于的新《土地法》第215条第二款:「承批人的权利及义务即时受本法律规範,但不影响有关合同所作的约定;新《土地法》生效前的批给合同是有临时批给的续期之约定,而批给合同最后一条的约定:本合同遗漏的事项,将按照第6/80/M号法律旧《土地法》及其他现行法例解决」。
可见新《土地法》生效前有约定的临时批给,只受批给合同及旧《土地法》规範,新《土地法》并不适用于其生效前批给合同已有规定的临时批给。
故他建议立法会解释新《土地法》第215条第二款的立法原意,按照批给合同及旧《土地法》规定,以善意原则给「海一居」延长土地利用发展期,还「海一居」小业主以真金白银买入的楼花单位,这才是真正「依法施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