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停车场去年滥泊270宗 交局按规章对车辆车主处罚
交通事务局针对辖下41个公共停车场去年滥泊个案严重,重申《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车辆在公共停车场连续停泊超过八日均视为滥泊,可被科处罚款;甚至会作弃置车辆转交财政部门拍卖,呼吁驾驶者留意及遵守相关规定。
交通局统计,去年管辖的41个公共停车场共处理270宗滥泊个案,较2015年增加宗,增幅36.36%;当中,电单车佔13部,余下则为轻型汽车。其中有170部车辆的车主经局方通知后,已缴交相应款项及把车辆驶离;部车辆被拖至存车场;19部车辆已执行注销或归政府手续,有关泊车位已重新开放公众使用。
《公共泊车服务规章》规定,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泊期限超过八天(月票或事先向营运实体提出书面申请除外);停泊在留用或私人泊车位;将车辆停泊于阻碍或妨碍其他车辆进出泊车位地点,或以任何方式妨碍停车场正常运作;一部车辆佔用多个泊车位,均被视为公共停车场滥泊行为。
交通局会按照规章处罚,停车场管理公司亦会通知警方锁车,锁车三小时后,可将有关车辆拖走存放于存车场,随后会向车主发出领回车辆通知书或登报通知,如车辆在作出通知后90日内未被认领,局方将视为弃置车辆,转交财政部门拍卖。过程中有关泊车、移走及存放费用局方会向车主追讨。
交通局依照《规章》规定,加大对滥泊车的打击力度,部分滥泊车辆被移至路凼填海区存车场。 (交通局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