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会续议修改《刑法典》法案 强迫受害人亲自手淫列性胁迫罪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会议昨日续细则性讨论政府提交的《修改〈刑法典〉》法案,主要讨论当中的「性胁迫罪」,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等列席会议。法案建议,强迫受害人亲自进行「重要性慾行为」亦属「性胁迫罪」,可判囚二至八年。
委员会主席郑志强表示,《刑法典》原条文只规範行为人强迫被害人忍受或进行「重要性慾行为」才属触犯「性胁迫罪」,但不包括强迫受害人自己进行「重要性慾行为」,例如强迫受害人亲自手淫,现时法案建议订明「重要性慾行为」同样可由被害人亲自作出。
另外,法案建议新增「加重性胁迫罪」,即强迫被害人忍受男性性器官以外的物件或身体其他部分,插入受害人阴道或肛门。郑志强称,因这类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同性交、肛交和口交,故「加重性胁迫罪」的刑罚,与「强姦罪」一样为三至十二年徒刑。
郑志强称,有议员提出为何不把用其他物件侵犯受害人的行为拼入「强姦罪」。他引述政府代表回应,传统观念为男性阳具插入受害人阴道或肛门属「强姦罪」,但政府对此持开放态度,重点是处罚这种行为及保护受害人。他指,「固有观念係啱,但随着社会开放和情况变化,有啲国家已经将佢列入强姦罪」,有关问题将交由政府和立法会法律顾问研究后再交小组讨论。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今日继续讨论修订《刑法典》法案,今日讨论关于「性骚扰」罪。
郑志强称,有议员提出为何不把用其他物件侵犯受害人的行为拼入「强姦罪」,政府对此是持开放态度。(袁金秀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