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列半公罪 淫语不算数 受害人不提告 鹹猪手气焰高
自澳葡政府于1995年修订《刑法典》、废除非礼罪后,在之后长达22年的岁月中,非礼被坊间诟病是「零成本犯罪」,无数「鹹猪手」、「鹹猪嘴」在受害人需要自行提出诉讼,以及付出聘请律师等高昂成本下,安然脱身。
扰攘经年的「性骚扰罪」虽然早前经立法会一般性通过,但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细则性讨论却没有惊喜,法案建议「性骚扰罪」列为半公罪,虽然附加透过物件对他人进行身体接触,亦可归纳性骚扰,反而言语上的性骚扰,却被剔除。
三常会建议将性骚扰列半公罪,女性市民在公交及挤迫电梯中,可要打醒十二分精神,提防色狼。(设计图片)
立法会第三常设委员会昨日细则性讨论政府提交的《修改〈刑法典〉》法案,议程中审议增设的「性骚扰罪」(俗称非礼罪),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列席会议。
三常会昨日细则性讨论「性骚扰罪」法案,行政法务司司长陈海帆(左二)列席会议。(杨淑菁摄)
三常会主席郑志强(下图)会后表示,会议中政府代表进一步说明立法原意,回应社会的强烈诉求,此次实际涉及性方面的身体接触刑事法,补充非礼行为的空白,再作规管。
在性骚扰的界定上,郑志强指出,法案建议有两个要件,分别是: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不论性别,对他人带有性方面的身体接触(即排除言语)已构成性骚扰罪。
用物件一样构成性骚扰
随后,委员及政府交换意见,总结倾向「身体接触」是包含透过物件对他人进行身体接触,与政府立法原意一脉相承,细节交由技术会议讨论。郑志强称,在实际生活上极有可能出现上述情况,认为需要更清晰交代。至于何谓「透过物件对他人进行身体接触」,郑志强则没有具体举例说明。
言语性骚扰反而剔除!
至于一度考虑把言语亦列入性骚扰範围,但为何是次细则性讨论,却把言语性骚扰剔除?郑志强解释,委员会内无任何一位议员认为将语言作为性骚扰的範围,政府亦无此立法取向,语言上的犯罪或属其他範畴。
郑志强又称,政府代表一再强调为更好维护社会秩序,此次设立新的罪状,会加大对受害人的刑事保护,予行为人适当的惩治。
特别组群检察院主动介入
另外,政府代表建议性骚扰罪列为半公罪,即非经过当事人报案,就不启动刑事程序。不过,当中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受到性骚扰,基于被害人的利益等特别理由没有提出报案,检察院须介入诉讼,加大未成年的刑事保护。郑志强补充,另外有条文规管针对欠缺能力报案人士(即智障人士或精神病患等)的保护,将留待下阶段讨论。
郑志强提到,预计下星期可完成八个会议的讨论,再交由政府法律顾问及立法会法律顾问再作文本的完善,并要求3月底前完成所有技术会议工作,提交新的工作文本给委员会继续下一阶段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