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法》月底正式生效 行会昨公布三项补充行政法规

卫生局指去年全澳共有59宗医疗事故投诉。经历十多年讨论的《医疗事故法》将在本月底正式生效。行政会昨日公布《医疗事故法》三项补充性行政法规草案;其中《医疗事故法律制度》规定,医疗服务提供者从事职业活动提供保障的民事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三项行政法规配合《医疗事故法》均于2月26日起生效。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昨日公布《医疗事故法》三项补充性行政法规草案。(梁佩茵摄)

《医疗事故法律制度》草案建议,自然人医疗服务提供者按医疗专业分类保额下限,由50万元至200万元(见下表);医疗机构则按医疗服务性质及自然人医疗服务提供者人数,保额下限由100 万元至2,000万元。

草案又建议,如医疗服务提供者,遭至少三个保险人拒绝订立合同,可请求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接受合同的特别条件。

第二项行政法规则定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功能,主要负责调查和技术鉴定是否存在医疗事故,由五名医学专业人员及两名法律人员合共七人组成,原则上委员会应于90日内完成鉴定报告,但基于个案的複杂性可延长期间。

至于有关技术鉴定程序,建议医疗服务提供者、就诊者及在特定情况下,就诊者亲属,均可申请进行技术鉴定,但须缴付鉴定费,金额将由行政长官批示订定。

第三项行政法规是订定医疗争议调解中心的组织及运作和调解程序,中心主要负责调解医疗事故的赔偿争议,设协调员一名。调解程序的预审原则上应在120日内完成。

行政会发言人梁庆庭昨日在新闻发布会称,相信行政长官在本月26日法例实施同日,会透过批示公布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