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会《选举法》增多方申报机制 候选人参与社团福利活动须申报
第六立法会选举将于今年9月举行,选举管理委员会昨(22)日于公共行政大楼进行第三次会议,讨论新修订选举法的申报机制,候选人在竞选活动期内举办涉及福利活动如餐饮、旅游、派赠福利等,需事先申报,故意或漏报构成轻微违反,可被罚澳门币10,000至10万元。
唐晓峰表示,不论立法会参选者是故意或漏报相关活动,在法律上皆可构成轻微违反,可被罚款。(杨淑菁摄)
选管会主席唐晓峰会后称,立法会参选组别之受託人在竞选宣传期间所进行的竞选活动,包括活动内容、日期时间、地点等,皆需要由受託人事先向选管会申报;在选举日前的第15日到选举当日期间,若参选人属社团、财团、委员会等其中一员,举办任何福利活动,活动相关资讯同样需向选管会申报。
参选人在申报前一年曾担任社团、财团等任一机关的职位,都要向选管会申报;而参选本人有意参加社团、财团等福利活动时,亦要事先知会选管会,所得申报资讯将载上选管会相关网站,廉政公署、选管会有权限派人到现场了解及视察,会否有构成贿选行径。如果发现参选人确实没有事先申报有关活动,不论是故意或漏填,在法律上皆可构成轻微违反,可被罚款。
唐晓峰称,参选人或受託人可亲临选管会办事处或以电子方式申报,但电子申报方式仍需再细则性讨论及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