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在何超明住所搜出升降机图则 揭发检察院租用竹湾豪园设招待所
前检察长何超明被控案,终审法院合议庭昨(6)日继续审理,传召廉政公署人员出庭作证,证人透露,廉署是在何超明的大潭山住所搜出升降机图则,发现图则上有「竹湾」字样,再比对检察院的建议书后,才发现检察院的竹湾招待所并开始调查。廉署在何超明已故父亲的保利达花园住所亦发现内藏锁匙的「竹湾」字样信封,怀疑属竹湾招待所,但证人承认因业主已更换锁胆并已丢弃,无法证实。
何超明昨由警车押送至终院继续庭审,被控方指控虚构建议书抵消巨额北欧旅费。(李亮希摄)
证人展示路环竹湾豪园71号、获多利中心16楼教职员休息室的调查报告,指出竹湾豪园由2000年开始以招待外宾、公务为由,用公帑租用别墅178个月,每月租金澳门币46,000元,一共支付800多万元, 租约2014年终止。廉署当年进屋搜证发现,别墅实则用作私人用途,多处摆放何超明出席活动相片及生活照,二楼更是放置儿童围栏及婴儿车等用品。
证人称,以招待外宾为由的竹湾豪园建议书,由前检察长办公室主任黎建恩製作、租赁合同亦是由黎建恩和原业主李丽娟签署。另外,翻查获多利中心16楼闭路电视纪录发现,何超明曾于2014年11月非办公时间进入,然而检察院职员很少进入16楼,但涉案其他人士却经常进入,包括何超信、黄国威、林浩源等。
虚构建议书抵销巨额北欧旅费
证人又提到,由外判公关公司提供给陈家辉的单据中显示,北欧之行的总费用为56万9,261元, 单据右上方却贴有一张黄纸,写着「05年付1/2$284,630」及「06分六期付」。而陈家辉则于2005年12用先撰写一份建议书,先付哥本哈根行程一半费用28万4,630元报销,剩下一半则于翌年分六份建议书报销,名义为检察院人员外出公干,但所有发票均无人员名称,部分连公干地点也没有,而且大部分提到的「公干」期间均无检察院人员的出境记录,因此廉署认为是虚构建议书,用作抵销北欧之行的巨额费用。
廉政公署提供的多份文件显示,检察院曾招待疑似何超明女性友人至少十名内地女子,为她们支付机票及内地酒店费用,多数用何超明的司机或保镖名义订房,有几名女子在入住酒店时只有17、18岁。在这些女子入住酒店时,何超明均有几小时到几日不等的出境记录。辩方律师对此质疑,指证人只指出了何超明在那些女子入住酒店时出境,却没有证据证明何超明出境与公务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