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管会会见传媒听取选举意见 强调禁止竞选宣传期注意事项

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将于今年9月举行,立法会选举管理委员会昨(8)日下午,于公务人员培训中心多功能厅与本澳传媒机构代表举行座谈会。选管会主席唐晓峰表示,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将「禁止竞选宣传期」定为:被确定接纳候选名单的完整总表的告示后,至竞选活动开始前;亦界定「竞选宣传」定义:包括引起公众注意到某候选人,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选民对某候选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

立法会选管会昨举行座谈会,听取传媒对今年立法会选举的意见。 (许舒婷摄)

唐晓峰表示,《基本法》及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均对新闻自由提供法律保障;考虑到传媒对候选人的採访或报道,可能对候选人起到间接的宣传作用;选管会认为,在「禁止竞选宣传期」,传媒机构应避免作出能够为候选人起到竞选宣传效果的採访或报道,包括引起公众注意到此一或此等候选人,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建议选民对此一或此等候选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否则或会触犯法例。

唐晓峰表示,选管会尊重新闻言论自由,前提是不违法。 (许舒婷摄)

唐晓峰指,根据过往传媒处理立法会选举报道经验,反映传媒有足够的专业能力对新闻报道及竞选宣传作出区分。选管会建呼吁传媒机构,确守专业操守,以公平、客观、全面的态度对选举作报道;建议传媒机构可就选务工作制定内部工作指引,以体现公平原则。

唐晓峰于会后接受传媒访问时指出,新修订条例对象并不限于本澳传媒机构,任何人士违反相关条例,均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亦会有相关人员就网上社交媒体的报道进行监察,得悉存在违法,定必作跟进处理;传媒机构亦有责任删除社交平台上存在违法的言论或留言;他强调,选管会尊重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但言论自由不能违法,否则就要负上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