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现款出入境参照国际标準 12万澳门元是按汇率折算而定
立法会第一常设委员会昨日继续审议《携带现款出入境申报制度》法案。政府昨(16)日提交的新文本维持不列明金额,一常会认同但条文内容要列明,修改金额时须根据国际标準。政府建议法案今年11 月1 日起生效。
一常会主席关翠杏(下图)在会后称,政府重申法案不是本澳的规範,作为澳门地区有义务遵守国际相关组织所订定的标準,金额是参照国际组织的标準,因此,毋须列明于法案当中。双方对此分歧较大,一常会都认同法案的成源是要履行国际义务,相关的标準不是由本澳订定,所以要求法案中清晰条文内容,列明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修改金额时,须根据国际组织的标準。
政府较早前表示,法律实施后,旅客在携带总值等于或超出12万澳门元的现金或无记名可转让票据入境时,须使用红色申报通道。12万元的金额是参照国际组织要求折合汇率订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