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选举法》有严格规定 对宣传及申报机制等作出定义
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即将展开,选举管理委员会正陆续展开一系列选务及宣传工作,自今(14)日起至竞选活动开始前,此期间为禁止宣传期。而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增设不少规定,如关注社交平台的网上言论、社团活动申报机制以及候选人需签署拥护《基本法》声明书等。此外,选管会亦将联同廉署设立举报热线,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
立法会选管会主席唐晓峰早前介绍,于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中,界定了竞选宣传的定义,包括引起公众注意到某候选人,并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建议选民对某候选人作出投票或不予投票。
新修订《选举法》的申报机制,立法会参选组别之受託人在竞选宣传期间所进行的竞选活动,包括活动内容、日期时间、地点等,皆需要由受託人事先向选管会申报,在选举日前的第15 日到选举当日期间,若参选人所属社团、财团、委员会等其中一员,以该单位名义举办任何福利活动,活动相关资讯同样需向选管会申报;参选人在申报前一年曾担任社团等任一机关的职位,都要向选管会申报;另外,参选人有意参加社团、财团等机关的福利活动时,亦要事先知会选管会,所得申报资讯将放到选管会相关网站。如果发现参选人确实没有事先申报有关活动,唐晓峰表示,在法律上可构成轻微违法,有机会被罚款澳门币10,000到100,000元。
此外,新修订的《选举法》亦包括候选人须签署声明书,声明接受候选名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不处于任何没有被选资格的情况。若拒绝声明,或事实证明不拥护,则会被剥夺被选资格,由立法会选管会负责审查。
立法会选管会主席唐晓峰早前介绍新修订的《立法会选举法》内容。 (资料图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