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处最初售价40%罚款 湖畔大厦经屋违法非自住用

经屋湖畔大厦第四座一单位,涉嫌将单位无偿让予他人居住,房屋局巡查时发现,已展开进一步调查工作。

房屋局称,经济房屋属于澳门特区重要公共资源之一,为确保公共房屋资源得到合理运用,房屋局持续到各经屋作居住状况巡查监管,首季已对3,472个单位进行家访调查,并于上月(30)晚巡查时,发现湖畔大厦第四座一单位,涉嫌将单位无偿让予他人居住,现已展开进一步调查工作。

根据《经济房屋法》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济房屋单位仅用于预约买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团自住;倘将经屋单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偿或无偿方式将整个单位让与他人居住,科处相当于单位最初售价的10%至40%的罚款,若部分出租,科处相当于单位最初售价的5%至10%的罚款。上述所指的违法者必须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内终止有关违法行为状况,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罚原罚款1%外,房屋局可解除买卖预约合同。

房屋局致力打击经济房屋违规情况,呼吁知情者透过电邮info@ihm.gov.mo,邮寄或亲临青洲沙梨头北巷102号,或致电2859 4875对违规情况作出举报,一旦发现,必定严肃处理并对违规个案执行处罚。

湖畔大厦一经屋单位业主涉违法让他人居住,被房屋局人员巡查时发现。(房屋局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