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家团状告房屋局胜诉 中院:经济状况是考虑因素

中级法院日前公布一宗社会房屋申请被除名的司法上诉个案结果,裁定房屋局败诉,认为房屋局除名决定不恰当,有违法律规定。

案中申请人在申请社会房屋期间正办理离婚手续,无法在房屋局指定时间内提交已离婚的证明或配偶的身份证明等资料,被房屋局除名,之后申请人取得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房屋局又以逾期为由,不受理申请人提出声明异议,维持除名决定。

中院指出,申请人当时提出保证后补文件声明,无疑是希望挽回申请社屋的资格,房屋局却没有考虑,甚至不理会上诉人不能提交文件的实际原因,就以逾期提交文件理由作出除名的决定并不恰当,也有违法律规定。

中院更特别指出,离婚或不离婚并非用来衡量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分配社屋的考虑因素,重要的前提是申请人是否处于经济状况薄弱,否则有违援助弱势家庭的立法原意。

中院特别指出,用来衡量申请人是否具备获分配社屋考虑因素应是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而不是婚姻状况。 (互联网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