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接报有团体藉活动贿选 或触犯《选举法》构成贿选罪

第六届立法会选举将于今年9月17日举行,目前已进入组成提名委员会阶段,不少有意参选人士已开始收集选民签名工作。廉政公署表示收到消息,指近期有部分团体或个人以各种名义举办活动,为参加者免费或以折扣优惠形式提供餐饮,同场宣扬特定人士参选意向,或提供提名委员会表格供到场人士签署,廉署表示高度关注。廉署发出新闻稿称,根据《立法会选举法》第170条规定,亲自或透过他人提供或承诺提供利益,以使自然人或法人按其意向组成或不组成提名委员会,会构成「贿选罪」,可被科处一年至八年徒刑。法律还规定,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提供利益,从而按其意向组成或不组成提名委员会,可处最高三年徒刑。

廉署提醒,在举办活动期间以任何方式向选民提供利益,促使选民按其意向组成提名委员会并提出候选名单,无论是活动组织者还是接受利益并签署组成提名委员会表格的选民,都可能触犯「贿选罪」。

廉署重申,对于任何有关贿选举报或投诉,必将依法展开调查。廉署在今届立法会选举过程中,必将秉持「一视同仁、绝不姑息」执法原则,严厉打击贿选及其他选举违法行为,亦希望市民利用廉署与立法会选管会统一投诉热线和网上平台,举报同选举有关的违法或违规行为。

廉署表示,高度关注指有意参选人士为选民提供免费餐饮。(资料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