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高空掷物刑事化 保障居民生命安全
早前,北区大厦出现“高空掷刀”事件,而涉事大厦的高空掷物情况并非首次出现,在过去也经常发生,居民出入时提心吊胆。掷刀事件发生后,治安警以事件没有人受伤而拒绝立案,后因邻近地区媒体报道又表示将依法处理。有关处理方法引发市民热议,也反映了现行法律对高空掷物的规範有不足之处。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相关的《违法行为清单》及《公共地方总规章》中规定,经窗户或露台倾倒或抛掷物件或液体属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并处以600澳门元的罚款。然而,这一规範过于笼统,应考虑事情发生的频率、是否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从而制定不同等级的罚则。此外,掷水果、烟头与菜刀所构成的危险程度明显不同,当行为构成具体的危险,刑法的介入就尤为必要。
在香港,《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4B(1)条对高空抛物有明确罚则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抛下或容许物件坠下,致使在公众地方的人员受到危险或损伤者,即属犯罪,可处第3级罚款(10,000港元)及监禁6个月。相关法律条文简洁明确,当行为构成具体的危险即属犯罪,为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值得澳门借鑒。
笔者认为,当法律未能跟上社会发展和问题变化时,便无法有效解决现实问题,更可能削弱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导致守法意识下降,甚至引发社会矛盾与不满,进一步影响政府的公信力与社会稳定。因此,通过对高空掷物行为的刑事化处理,将有助于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提升整体社区的安全感。

民众青年会副理事长 谈兆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