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日常生活有何关係? 浅论优化刑法与立法关係之禆益
随着有大法官背景的人士担任新一届特区行政长官,相信会为澳门法治社会带来更坚实的保障,遵守法律、依法办事是维护澳门安定繁荣的重要基石。其中,「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和严肃的部份,值得澳门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而作为代议士的立法议员肩负着三重责任:既要反映民意、关顾社会实际状况,同时也要参与专业的法律工作,则更加需要加倍认真学习和对待「刑法」的立法工作,否则稍有疏忽便可能为澳门社会带来不可量物的负面后果和影响。
众所周知,「刑法」最直观的作用就是要保障市民生命财产、维持社会秩序、打击和惩罚犯罪。然而,严厉的手段背后,蕴藏着严谨的逻辑和複杂的理论基础,这不仅要求执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对于法律有深刻的认识和掌握,才能有效将罪犯绳之于法或避免出现冤案错判。同时,立法工作者亦应该对自己所立的「刑法」有深入研究和了解,因为法律一经制定便难以修改,若欠缺对法律的认识或立法技术的偏差,可能会导致法律之间的不协调,自相矛盾,甚至出现不公正的后果。毕竟再专业公正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也必须严格遵循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规範进行裁判。
然而,基于历史原因,法律适用不一致的情况在澳门俯拾皆是,如去年曾揭发一宗以贴纸代替瓷砖的路牌作假案,疑犯被执法部门以「货物欺诈罪」移交检察院侦办。该法律定于1996年,最高刑罚为五年徒刑或科处最高六百日罚金,而一般情况下往往以科处罚金代替监禁。然而,此犯罪若对照《刑法典》第211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对于涉案金额逾百万元的重大诈骗案件,其刑罚可高达十年,且不能够以罚金替代。可见法律原意对于巨额诈骗之犯罪,乃採取严惩不怠的态度。
至此,读者们可能会产生疑问,面对这种数额巨大且影响深远的罪行,为何执法部门不能够以更严重的诈骗罪来控告?因为按照刑法理论和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故即使出现不合理情况,亦必须以专门的罪名来检控和定罪,这就可能导致出现重罪轻判现象。这个问题的根源并不出于司法界身上,而是立法者的责任,出于当年的立法者对刑法的疏忽,对刑法理论及原则上掌握不当所致。
另一个矛盾例子为2016年通过的《预防及打击家庭暴力法》(以下俗称《家暴法》),当年的立法者将家庭暴力定为公罪,让执法机构和保护机构能够主动介入,对受害人提供主动保护的确是一种进步,然而当中的惩罚规定却同样出现重罪轻罚的状况。按照《刑法典》原有规定,加重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完整性,最高刑罚可超过13年监禁。而根据《家暴法》,非一次性的暴力,甚至是长期的暴力虐待,同样的结果最高只会处罚8年徒刑;即使受害对象为儿童、孕妇,其最高刑罚也只是12年的徒刑。面对这种更具谴责性的罪行,其刑罚却低于《刑法典》本身原有的规定,实在有违加强对弱势保护的原则和逻辑。
刑法的制定,其社会关注度可能会低于其他民生或经济事项,但对社会影响的深远程度却不容小觑。适逢本年将会迎来新一届立法会选举,故此笔者在此提出三点建议:
第一,新任行政长官承诺会成立法律检讨小组,尤其是推动重要法典、法律法规的检视和更新,笔者对此表示高度认同。并促请法律小组亦要对刑法体系进行全面检视、修订和优化,完善法律体系间的协调性,以充分发挥刑法对维护社会秩序、强化对儿童、妇女等弱势群体的保护。
其二,建议现届政府与各部门在统筹立法工作上,除了透过现行的公开谘询机制以吸纳意见外,亦应扩阔其参与机制,适当让立法议员、专业之法律机构团体、专家学者、业界组织等能够参与到法律起草的过程当中,提升其立法的水平质量同时,更有效地平衡各方利益。
其三,鑒于刑法影响深远,且涉及艰涩难懂的逻辑原理和複杂的原则规範,作为立法议员及其助理、顾问等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加倍谨慎应对,并需要积极学习以补充相关知识,即使在百忙当中亦要积极充值,笔者与诸位同袍、同工共勉之。

澳门经济民生联盟副主席、立法议员 罗彩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