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分享7月15日起发放 新增最少183日在澳规定
本(2025)年度现金分享将于7月15日起发放,并新增设去(2024)年全年身处澳门至少183日的条件,有三类人士可获豁免,另有八种不在澳情况可声请发放款项。居民可登入「一户通」或现金分享计划网页查询是否符合发放资格。行政会发言人、行政法务司司长张永春表示,特区政府设定条件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加精準用在真正与澳门有紧密联繫的人身上,相关款项可帮助居民,居民收到款项后又可以用在本地消费,促进社区经济发展。
本年度现金分享7月15日起发放,但首度增设去年必须逗留澳门最少183日的要求。 (资料图片)
行政会完成讨论《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草案。自2008年以来,特区政府推行了多年现金分享计划,向持有特区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人士发放款项。近年,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希望特区政府对现金分享计划作出检讨和完善。经听取社会的意见,并参考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关于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规定,特区政府制定《2025年度现金分享计划》行政法规,对2025年度的现金分享的发放资格及声请手续作出规範。
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居民在同时符合身份条件及在澳条件的情况下,可获发现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万澳门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门元。身份条件是指在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续期的居民身份证,这一点与过往制度相同;在澳条件是指在2024年全年身处澳门至少183日,这一点是法规新设的条件。
三类人士可获豁免
虽然行政法规新设了在澳条件,但为了照顾特定群体,法规规定三类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豁免计算在澳时间:第一,于2024年内未满22岁且父或母一方具备领取现金分享资格的人士;第二,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号法律收取残疾金的人士;第三,于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9/2011号法律收取残疾津贴的人士。
八种原因不在澳可提出声请
另一方面,行政法规参照第7/2017号法律《非强制性中央公积金制度》关于发放预算盈余特别分配的规定,将因下列八种理由而不在澳门的情况视为身处澳门,并可申请将有关期间计入在澳期间,如经计算后符合在澳183日的标準,则可获发款项。八种理由包括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教育课程;住院;年满65岁居于内地,或者未满65岁因健康原因而居于内地;在外地为已在社会保障基金登记的僱主工作;为负担居于澳门的家庭成员主要生活费而在外地工作;履行公务;居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在当地工作或就读当地认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课程;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
当局表示,符合发放资格的人士会按照既定的时间表,透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自动收取款项,无需提出申请。对于初步未符合资格的人士,如在2024年因法定理由身处澳门以外地方,且经计算后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可在2025年6月18日至2028年12月31日连同相关证明文件,透过「一户通」、现金分享计划网页、亲身、代交或邮寄方式向社会保障基金提出声请,在审核后如确认符合条件则会获发放款项。
张司:现金分享政策初衷不变
张永春表示,设定居澳门183日的发放条件并没有改变现金分享的发放初衷。他指出,周边地缘政治环境不太乐观,社区经济、本地消费各方面亦有不少问题,特区政府设定条件并非要「排除哪些人」,而是将有限的公共资源更加精準用在真正与澳门有紧密联繫的人身上,相关款项一方面可帮助居民,居民收到款项后又可以用在本地消费,促进社区经济发展。他认为这样更加切合现金分享计划的原意。
他又称,一天内只要有曾经在澳,均会视为留澳一天。他又指,183日的规定是对因读书、健康、养老等原因不在澳门的期间作出了例外性规定,主要是参照「非强制央积金」的做法,增加的内容主要是在横琴深合区居住、读书、工作及在大湾区内地城市工作的规定,这主要配合特区政府推动「澳门横琴融合发展」,鼓励澳门居民尤其是年轻人在大湾区就业创业的施政方向。
虚假资料骗现金分享或涉刑责
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代主席陈宝云表示,社保基金在审核有关在澳门以外地方逗留视作身处澳门的声请及所递交的证明文件时,会按照法规的规定和过往审核「央积金」类似申请的经验,严格把关。法规第12条也明确规定,如果透过提供虚假声明或资料,骗取现金分享的款项,相关人士不仅会被追讨已经收取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倘有的法律责任,当中包括可能触犯《刑法典》所规定的「伪造文件罪」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