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协会吁修法订网络广告规範 倡借鉴内地法规保障业界权益

政府正进行《 广告活动法 》修订公开谘询,澳门直播协会副会长傅腾龙表示,现行法例实施已逾三十多年,难以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与网络时代下的新型广告模式,对开展修法工作表示支持。期望能为网络广告、直播带货等新型广告模式作出较明确及清晰的规範,一方面避免过度限制广告创作,同时也确保广告所宣传内容的可信性,更好支持经济适度多元发展。当局正就修改《 广告活动法 》展开公开谘询。图为公开谘询会。 (经科局图片)澳门直播协会副会长傅腾龙对开展修法工作表示支持。(妇联官网图片)

傅腾龙表示,广告是连接生产和销售的重要力量,而互联网平台则是当前广告的主要载体和传播工具之一。他提到,现行法例主要针对传统媒体广告而制定,但随着社交媒体、短视频及直播带货等新型态广告迅速崛起,以往冗长的广告审批程序容易令产品或服务错失市场热度,直接影响营销效益,故认为是次修法具必要性。尤其在修订优化行政审批制度的部分,当局拟改为让较低风险的广告採用备案模式,免去了等待审批的时间,将能为行业提供更良好的发展空间。

他提及,相较于本澳,内地现时对于通过直播间或网络平台发布广告已有完整的法律规管,除了在2015年修订了《广告法》,相关部门在2020年公布了《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责任,同时还有《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等多项法律法规,共同规管网络平台所有人、广告客户、广告公司、直播主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他认为当局修法时应适当参考,同时检视本澳其他法律的配合程度(例如本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让广告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也能起到更好促进实体经济的效果。

釐清法规範围职责

此外,谘询文本也提到要增加代言广告规範,包括「禁止广告代言人为未使用或利用的商品或服务作推荐、证明或发表意见」,以及「禁止不具所推荐商品或服务专业知识的人士为具专业性质的商品或服务作推荐」。他认为不同产品或服务,「使用」的标準或「专业」知识不一,例如美容产品「使用一次」与「长期使用」产品或服务就可能有不同效果;具专业性质的商品或服务也缺乏明确定义。他建议当局可在修法及谘询期间,提供更多具体的补充细节或案例说明,或者参考内地提供与《广告法》相配套的《执法指南》,进一步釐清法规适用範围与监管职责边界,增强政策可操作性,保障买家、卖家及代言人三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