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会续审广告法 聚焦网红及KOL规管

立法会二常会昨(14)日下午继续审议《广告法》法案,有委员关注网红在社交平台介绍产品是否属广告,委员会主席叶兆佳引述政府代表称,倘网红与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在平台上推销产品,属广告行为;若网红仅在平台分享个人体验,则未必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广告,但若内容存在误导、虚假陈述、过度夸大或诋毁等情形,导致消费者或商户权益受损,受害者可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立法会二常会续审议《广告法》,法案建议若KOL与企业签订正式商业合约为其推广产品,此类行为受《广告法》规管。(新闻局资料图片)

委员会主席叶兆佳、秘书林伦伟在会后向传媒总结时表示,是次会议讨论法案适用範围、互联网广告规管等,经济财政司司长戴建业等官员列席。

对于网红或意见领袖(KOL)等群体的规管问题,叶兆佳、林伦伟指出,法案建议若KOL与企业签订正式商业合约,为其推广产品,此类明确的广告行为受该法规管。若KOL未收取报酬,仅进行个人消费后的分享,如自发评价餐厅「味道很好」这类行为一般不视为广告,不受该法约束。他们又引述政府澄清,即使是不受《广告法》规管的个人分享,若内容存在误导、虚假陈述、过度夸大或诋毁等情形,导致消费者或商户权益受损,受害者可通过相应法律途径追究相关责任。

拟两项标準规管互联网广告

另外,针对日益複杂的互联网广告,政府建议法案设定两个标準条件,一是广告所涉及的商品销售、交易、交付或提供等行为与澳门特区有「直接关係」;二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或发布者在澳门设有营业场所、住所、联繫方式或在澳经营业务。他们指出,现行框架下,若境外销售平台的直播带货广告仅能被澳门消费者观看,但广告主与澳门毫无关联,则可能形成规管漏洞,难以追究货不对办等问题。委员会已与政府就相关条款深入讨论,政府将根据会议意见,进一步完善条文,提升执法有效性。

法案新增未成年人保护条款,政府经参考内地或其他地区法律,明确禁止广告利用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的特点,诱导其向家长施加压力购买商品,例如宣扬「购买后会更受同学欢迎」等内容将被禁止,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委员会表示认同。

会议闭门讨论两个半小时,叶兆佳表示,下次会议将继续审议余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