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艺人澳门街头摄影被路人警告删除 律师吁不要随意拿起手机拍摄他人
近日,有内地艺人在澳门街头摄影时被路人警告要把拍摄的照片删除,否则报警。相关消息在网络上引发网友热议,讨论在澳门公众地方拍摄时需要注意的情况。为此,本报特意邀请澳门律师程嘉雯从专业角度分析事件,并介绍在澳门拍摄的注意事项。她建议公众需要注意守法,不要随意拿起手机拍摄其他人。

在澳门,未经他人同意拍摄其影像,有可能触犯《 刑法典 》的规定而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新华社资料图片)
该内地艺人在社交媒体发布一组在澳门「扫街」的照片,并在文中提到「被路人警告照片给我删了,不然报警!原来澳门是不能『玛格南』式(纪实摄影)拍照的。」有澳门网友在评论区解释,澳门有相关法律保护个人隐私,所以大家不太习惯在路上被拍。也有不少网友称,被李现科普到,「涨知识」了。
未经同意拍摄恐触刑责
澳门律师程嘉雯接受本报访问时表示,根据澳门《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不法之录製品及照片)规定,如果违反他人意思,且在非属法律容许之情况下,以相机摄取他人、或拍摄他人,又或者将这些相片进行使用、发布上网等,已经是违反有关规定,属刑事罪行,最高科处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罚金。
她指出,违反他人意思包括明确的反对,如今次的事件,有内地艺人在澳门街头上拍摄时拍到一个路人,而路人看见拍摄到自己的时候,提出明确的反对,已经属于违反他人意思。在法律上,违反他人意思还有包括一些默视的反对,例如有一些人士会遮遮掩掩,避开镜头,虽然当事人未明确开口,但其实行为上的迴避已可视为不同意拍摄。她称,因为不法之录製品及照片在《刑法典》的篇章节中侵犯受保护之私人生活罪,主要是保护私人生活,保护私隐。
她又指,在一些特定情况下,拍摄他人是法律容许的,包括如果肖像人是具有知名度,如一些公众人物、官员等,或基于安全、司法方面的理由,例如看见一些罪案的发生,需要保存一些证据,这些均需要合理的理由进行拍摄,「如果警察查你身份证,你就拿住相机去拍摄警察,这些则不是合理的理由。那么何谓合理的理由?她举例指,如知名人士发表意见时,这样便是可以拍摄。」
另一方面,法律亦提及如在公众地方进行拍摄的规定,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实,「例如传媒影相影到大三巴好多人,会影到无数个人在街上行走,这些人只是拍摄的其中一部分,不是特意拍摄某一个人,这些情况下法律容许无须徵得肖像人同意。」
直播亦受规管
再者,在这个人人都可成为自媒体的时代,随时随地进行直播已非难事,那么现行法律是否足以规管这类新兴的行为模式?程嘉雯表示,以现时法律所说是以相机摄取他人或拍摄他人,也包括录影的情况,相信能涵盖直播这个情况,且在《民法典》中肖像权的法律,以及《刑法典》中不法之录製品及照片等的规定,均可以包含到直播的情况。
拍摄前应三思
她又呼吁,公众需要注意守法,在知道有相关法律存在的时候,便不要随意拿起手机拍摄其他人,因为拍摄他人或将其他人可能涉及到个人的私人行为情况下,或者发布上网,均属违法行为。

澳门律师程嘉雯建议不要随意拿起手机拍摄其他人。